总分机构资金账簿印花税
1. 总包与分包如何交印花税
法律分析:以合同记载的记载的金额计算印花税。总承包中孝合同以总承包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签订总承包合同后,又将所承包工程分包或转给其他人的,应再按分包合同的金额再次贴花。
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设工程和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因此,总分机构之间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要缴纳印花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卖慧稿,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碧皮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2. 总分机构之间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是否要缴纳印花税
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建设工程承包合版同,是指权建设工程和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因此,总分机构之间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要缴纳印花税。
3. 总分机构印花税由谁缴纳
法律分析:印花税应由总公司申报缴纳,可选择总公司或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分公司签订来的合同有效,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源总公司的附属机构。一般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可以独立百签署合同,不过一般合同方需要总公度司的授权或者是加盖总公司印章,得到总公司的追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 分公司为总公司提供服务如何纳税
一、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增值税纳税地点的规定: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分公司按照正常程序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临时认定手续申请为一般纳税人,领取并开具发票,抵扣进项税,独立统计销进项,计算增值税额并定期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注意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的规定,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在这种情况下,分公司可以申请由总机构汇总纳税,经审批同意后,直接由总机构汇总缴纳,但分公司销售及采购货物时,仍以自己的名义开具或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六条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一般情况下,总公司与分公司应分别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但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他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由总公司汇缴。同时根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74号)的规定,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汇总缴纳增值税。但是,其中的营改增应税服务部分需要按预征率预缴,预征率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同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分公司预缴的超过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则暂停以后纳税申报期预缴增值税;分公司预缴的小于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差额部分在以后纳税申报期由分公司在预缴时一并就地补缴入库。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2】57号公告)第三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1、统一计算:分公司不单独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其收入、成本费用统一归集到总公司进行统一计算。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2、分级管理: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3、就地预缴: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4、汇算清缴: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5、财政调库: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
四、房产税、土地增值税
房产税、土地税属于地方财政征收的税种,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同时根据《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因此,分公司应按照其自有房产价值和土地面积计算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向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时申报缴纳。
五、印花税
根据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合同签订时、书据立据时、账簿启用时和证照领受时贴花。因此,印花税一般由分公司根据签订合同金额,合同分类按比例计算向其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但同时也应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1〕1187号)的规定,在全国性商品物资订货会(包括展销会、交易会等)上所签合同应当缴纳的印花税,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后及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对地方主办、不涉及省际关系的订货会、展销会上所签合同的印花税,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属于地方税种,各地在执行上可能会有所区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我们将“支付”理解为向员工实际支付,而分公司员工的薪酬虽然可能由总公司拨款,但实际支付给员工个人的主体是分公司,因此分公司才是员工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对此,各地税务机关在操作执行上可能会有所差异。比如在实践中,广东省东莞市的地税局要求分公司的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在分公司所在地缴纳,如果选择在总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需向分公司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递交汇总申请。
5. 哪些资本公积不用交印花税
202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正式实施,很多关于印花税的热点问题引起广泛关注。对于一些情形是否缴纳印花税,时有不同的声音发出,今天我们对几种情形下是否缴纳印花税的问题进行分析,与大家一起拨云见日。_
一、单位与单位之间签订的二手车转让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55号)第五条: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具体范围,《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指出:“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二手车在《印花税法》实施之前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在《印花税法》实施之后,相关文件废止,没有再对产权转移书据的范围做出专门解释,而是对征收印花税的产权转移书据进行了正列举。但是不能说没有列举到的产权转移所立的书据就不是产权转移书据,比如采矿权。从这角度来说,过户机动车可以认为是产权转移书据。
在新的《印花税税率税目表》中,买卖合同指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很显然,机动车过户属于该合同范围。
当一个人扮演两种角色时,应当尽到两份义务,作为产权转移书据,该交易不缴纳印花税。作为动产买卖合同应当缴纳印花税。
综上,单位之间过户二手车应当按照买卖合同,适用税率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_
二、发电厂与用户签订的供电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供水、供气、供热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该问题的关键是问题中提到的四类合同是否属于买卖合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三编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中供用电合同与买卖合同并列,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二条第三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书立的购售电合同,应当按买卖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规定的情况外,向用户供电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六条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的参照适用】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因此发电厂与用户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缴纳印花税,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与买卖合同并列,不在《印花税税率税目表》列举的合同范围之内,不缴纳印花税。
三、总分公司之间签订的采购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该问题的关键是总分公司之间签订的这种合同是否属于《印花税税率税目表》列举出来的买卖合同。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464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分公司作为其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无法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不是民事主体。故总分机构之间签订的具有买卖合同形式的合同并不是《印花税税率税目表》所列的买卖合同。
综上,总分公司之间签订的采购合同,无需缴纳印花税。
四、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出资是否缴纳印花税?
从各地税局的回复来看,既有认为需要缴纳印花税的,也有认为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的。
观点一:不计入“资本公积”或“实收资本(股本)”,不缴纳印花税。
观点二:按照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缴纳印花税。
观点一从账务处理的角度,不计入“资本公积”或“实收资本(股本)”就不缴纳印花税。合伙企业并没有自己的会计准则,而是参照行业会计制度执行。在记录合伙人出资时,既有计入“合伙人资本”科目的,也有计入“实收资本”的,也就是说合伙企业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缴纳印花税。显然将会计科目作为判别是否缴纳印花税的依据并不合理。
观点二则直接认定,无论账务如何如何处理,最终均为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应当缴纳印花税。合伙企业的出资与公司股东的出资存在差异,不能仅从形式上做出判断,将合伙人出资与公司股东出资视为同一类。
既然《企业会计准则》并不强制要求合伙企业,那么《印花税税率税目表》中“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就指的是公司的会计科目,而不包括合伙企业。
合伙人出资与公司股东出资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出资后的所有权: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由其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出资属于合伙企业资产,而合伙企业资产为合伙人共有。公司股东出资属于公司财产,公司财产属于公司法人,股东只享有相关权益,两者差异明显。
结合以上两条,合伙人出资不应当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