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印花税加计扣除吗
Ⅰ 一道关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扣除问题的题目,急,谢谢了
问题一:印花税分多种情况,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取得购买土地使用权缴纳的印花税,应该资本化,可以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作为开发成本扣除。
2、销售商品房缴纳的印花税属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可以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计入管理费用,不再单独扣;非房地产企业,要单独扣。】
3、其他合同凭证缴纳的印花税,应该费用化,可以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作为开发费用扣除。【是按土地成本与开发成本之和的一定比例扣的,实示是已经扣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税[1995]48号)文件规定:九、关于计算增值额时扣除已缴纳印花税的问题《细则》中规定允许扣除的印花税,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已相应予以扣除。其他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
具体到你的题目,他是根据财税[1995]48号这个文件来的,第一题,是非房地产企业,所以印花税计算在相关税金里扣除;第二题,是房地产企业,所以印花税没有计算在相关税金里扣除;
问题二:做为考题,我的理解,如果没提附加税,就不用考虑,但实务中是要考虑的。
Ⅱ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有哪些成本不能加计扣除
国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在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由于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繁多,核算比较麻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特别是加计20%的扣除时,需要特别注意。
第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缴契税可计入加计扣除基数。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契税的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五条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第二,装修费用能否加计扣除视情而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第三,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加计率按每年加计5%计算。
第四,房地产企业单独修建的售楼部、样板房等营销设施费,应分不同情况处理。
(2)房地产印花税加计扣除吗扩展阅读:
税项扣除
1、法定税项扣除。下列项目,准予纳税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即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具体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包括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按不超过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金额,据实扣除。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两项之和金额的5%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1)、(2)项规定的金额之和10%以内计算扣除;
(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由税务机关确认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及教育费附加;
(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是指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1)、(2)项即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成本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
2、代收费用扣除。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其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收入计税,并相应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予以扣除。但不得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Ⅲ 房地产开发企业印花税
法律主观: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经营中主要涉及以州迹手下税种:1、营业税;2、土地增值税;3、房产税;4、城建税;5、教育费附加;6、城镇土地使用税;7、印花税;8、契税;9、企业所得税;10、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法律客观:
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契税等。一、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为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税劳务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⑴转让土地使用权,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⑵销售不动产,税率为5%;⑶包销商承销,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税。⑷土地使用权出租以及房地产建成后出租的,按“服务业―租赁业”征税。计算公式=营业额×适用税率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营业税等流转税为计税依据,依所在地区分别适用7%、5%、1%征城市建设维护税,依3%计征教育费附加。三、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征收,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条例》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它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应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额×速算扣除率。其中:土地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总收入-扣除项目金额。计算扣除项目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加计扣除。四、房产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内资单位和个人按照房产税原值或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它以房产原值(评估值)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评估值)×(1-30%)×1.2%。五、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一种税。年应纳税额=∑(各级土地面积×相应税额)。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六、城市房地产税、三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城市房地产税是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港澳台胞,按照房产原值征收的一税种。城市房地产税依房产原值计税,税率为1.2%。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税率×(1-30%)。三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是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外资企业,按企业所处地理位置和偏远程度、地段的繁华程度、州笑基础设施完善程度等,征收的一项费用。依外资企业的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以及所适用的土地使用费的单位标准确定。应纳土地使用费额=占用土地面积×适用的单位标准。七、印花税:是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凭证所征收的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分为从价计税和从量计税两种。应纳税额=计税金额×税率,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立的凭证(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但在土地开发建设,房产出售、出租活动中所书立的合同、书据等,应缴纳印花税。凡进行房屋买卖的,签定的购房合同应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0.05%缴纳印花税,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在办理买卖过户手续时,应监督买卖双方在转让合同或协议上贴花注销完税后,再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件时,应按权利许可证照,按件交纳印花税五元,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应监督领受人在房地产权属证上按件贴花注销完税后,再办理发证手续。八、契税:契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向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征收的一种税。征收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和房屋交换。计税依据主要是成交价格、核定价格、交换价格差额和“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册嫌者土地收益”等。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九、耕地占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大部分地区,目前已经停止征收。十、企业所得税、外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或组织,在一定期间内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应纳税额=(全部应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适用税率。十一、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的劳务和非劳务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房地产业所涉及最多的是“工资、薪金”所得。其适用5%-45%的超额累进税率。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Ⅳ 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为什么不可以扣除印花税
土地增值税清算,印花税是可以扣除的。不仅印花税可以扣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都可以扣除。在允许扣除的项目里,税金是单独的一项,开发费用中不包括税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九、关于计算增值额时扣除已缴纳印花税的问题细则中规定,允许扣除的印花税,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已相应予以扣除。其他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
针对什么企业:
1、针对房地产企业,其中的印花税计入管理费用,在算土地增值额时不能扣除,但在算企业利润时可以扣除.
2、针对非房地产企业,其中的印花税在转让房产时就在土地增值额中扣除了,所以在算企业利润时就不能扣除了.
所以说,地产企业在以前会计年度中算利润时如果没有扣除印花税,在清算时肯定要扣的;如果在以前年度利润计算时已经扣除了,有相关的凭证证明就不用扣除了.可能你说的情况属于前者。
(4)房地产印花税加计扣除吗扩展阅读:
1、印花税在企业的会计处理中,是记入到了管理费用中的。
2、只有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算土地增值税进,管理费用是可以扣的,(其他企业是不可以扣的),但是是有比例限制的,并不是以实际发生额全部扣除的。
3、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以扣除的费用是与土地与房屋转让相关的费用与税金的,如果是一般非房产企业,印花税也是要记入到管理费用中的,但是管理费用是不可以扣除的,而印花税与转让土地与房屋有关,可以扣除的,所以就得将印花税单独拿出来,放在土地增值税可扣除的税金中进行扣除的,所以我们就可以看到非房产企业扣除了印花税。
4、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切行为,都是为了土地的开发与房屋的开发与转让的,所以其所发生的费用全部都是与计算土地增值税相关的,原理上也是全部可以扣除的(这里仅说“原理上”,后面会具体说到的)。
而这个印花税是在管理费用里面的,管理费用可以扣除,那么自然里面的印花税也就自然而然的扣除的,所以我们看不到单独扣除印花税的影子。这就是你所看到的现象,从而形成了你误解之处。
参考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