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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印花税的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24-11-13 22:00:26

A. 泰安地区的印花税怎么缴纳啊是按含税收入的万分之三吗还有那个核定比例80%是上面意思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鲁地税函〔2005〕29号)
“第十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控制比例如下:
(一)购销合同
1.工业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5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不低于销售收入的5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2.商业批发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4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不低于销售收入的4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3.商业零售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2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4.建设施工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4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5.外贸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4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不低于销售收入的7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二)加工承揽合同
按不低于加工、承揽金额的6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或支付费用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五)财产租赁合同
按不低于租赁金额的8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六)货物运输合同
按不低于运输收入、费用的8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七)仓储保管合同
按不低于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8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八)借款合同
按借款(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九)财产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十)技术合同
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收入或成本费用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各市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以上项目作适当细化。”

泰安市地税局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表

应税凭证类别 企业性质 核定依据 核定比例
购销合同 工业企业 销售收入 110%
商业批发 销售收入 80%
商业另售 采购金额 40
外贸企业 销售收入 130%
房地产开发及建筑施工企业 采购成本 60%
加工承揽 加工、定做、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收入 80%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收取费用 100%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 承包金额 100%
财产租赁 租赁金额 100%
货物运输 运输费用 100%
仓储保管 仓储保管费用 100%
借款合同 借款金额 100%
财产保险 保费金额 100%
技术合同 收入 100%

B. 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是什么意思怎么计算

印花税款额是由需缴纳印花税的文书的性质来确定的,不同行业的印花税其采用缴纳的比例自然是有多差距。很大程度上会取决于一笔订单的金额总额。

一、印花税核定比例是怎么确定的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十条印花税核定征收控制比例如下:

购销合同

1、工业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5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不低于销售收入的5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2、商业批发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4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不低于销售收入的4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3、商业零售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2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4、建设施工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4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5、外贸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4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不低于销售收入的7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二、印花税的核定依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账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三、印花税收费

印花税款额是由需缴纳印花税的文书的性质来确定的。[如所计得的印花税包括不足$1之数,该不足之数须当做$1计算。
未加盖印花文件的有效性
任何可予征收印花税的文书,除非已加盖适当印花,否则不得在任何法律程序中被收取为证据,但在以下法律程序中则属例外:
此外,亦不得供作任何其它用途:

但如法庭在律师作出个人承诺会安排以下事项后,发出命令予以收取,则未加盖适当印花的文书可在民事法律程序中在法庭被收取为证据:

(i)按该文书可予征收的印花税而加盖印花;
(ii)缴付根据第9条须就该文书缴付的罚款。

C. 核定征收购销业务印花税如何计算

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四条 各市地方税务局应参考不同行业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的纳税情况、缴纳印花税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情况、不同行业合同的签订情况等进行统计、测算,评估各行业印花税纳税状况及税负水平,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确定本市不同应税项目的核定比例。

核定征收印花税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销售收入或采购等金额×核定比例×适用税率。

(3)山东省关于印花税的管理规定扩展阅读:

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核定征收,是指按照纳税人销售收入、采购等金额及确定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印花税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D. 购销合同的印花税是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交纳吗

是的。购销合同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三,按照购销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缴纳。

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五条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税项目,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确定如下:

(一)购销合同

1、工业企业:工业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不高于销售收入的130%核定征收。

2、商业批发企业:商业批发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不高于销售收入的100%核定征收。

3、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不高于采购金额的50%核定征收。

4、外贸企业:外贸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不高于销售收入的140%核定征收。

5、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不高于采购金额的70%核定征收。

各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以上项目作适当细化。

(二)加工承揽合同

按不高于加工、承揽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按不高于收取或支付费用的100%核定征收。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不高于承包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五)财产租赁合同

按不高于租赁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六)货物运输合同

按不高于运输收入、费用的100%核定征收。

(七)仓储保管合同

按不高于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100%核定征收。

(八)借款合同

按不高于借款(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九)财产保险合同

按不高于保险费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十)技术合同

按不高于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收入或成本费用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4)山东省关于印花税的管理规定扩展阅读:

征税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具体有:

1、立合同人

2、立据人

3、立账簿人

4、领受人

5、使用人。

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条例列举的凭证征税,具体有五类: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查设计、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中纳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房屋产权证、肢卜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凭证。

下列凭证可以免征印花税:

(1)已经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抄本,但是视同正本使用者除外;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抚养孤老伤残人员的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5)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6)企业因改制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7)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

(8)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的凭证,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的凭证。

E. 求:鲁地税函【2009】173号全文

关于启用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软件
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9〕17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软件上线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搞好新旧政策的衔接,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增设《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表》(附件1),作为地税机关依法确定核定征收方式的文书。凡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所规定的印花税核定征收条件,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确定印花税适用征收方式。
二、简并购销合同核定征收环节。将各类购销合同由按照采购环节的采购金额和销售环节的销售收入确定计税依据核定,合并为按照销售收入(或采购金额)确定核定依据。各类合同具体核定比例由各市局财产和行为税政策管理岗位负责维护。具体如下:
1、工业企业:工业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统一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2、商业批发企业:商业批发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统一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3、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照采购金额的一定比例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4、外贸企业:外贸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统一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5、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照采购金额的一定比例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除上述五项购销合同类型外,各市确有特殊情况需增加核定征收购销合同类型的,报省局(财产和行为税处)统一处理。
结合上述核定内容的调整,省局重新修订了《印花税(变更)核定征收通知书》(附件2)和《印花税纳税申报表》(附件3),与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软件同时启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鲁地税函[2005]29号)第十条同时废止。
三、2010年1月1日,新软件上线后,所有纳入核定征收的企业均应办理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各主管地税机关要按照核定征收管理流程,及时做好《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表》的登记录入;购销合同核定征收环节合并、核定征收比例变化后,要及时完成《印花税(变更)核定征收通知书》的变更登记工作,做好与申报表的关联衔接,确保自2月份申报期起实现征收管理工作的平稳过渡。

附件:1. 《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表》
2. 《印花税(变更)核定征收通知书》
3. 《印花税纳税申报表》

F. 山东省菏泽市的注册资金印花税是注册资金到位了再交还是营业执照办出来就交

注册资金印花税在企业进行税务备案时就要交纳。由于印花税实行得是全国统一管理,所以全国各地的缴纳方式都是一样的。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凭证征收,没有列举的凭证不征税。具体征税范围如下:
1.经济合同
税目税率表中列举了10大类合同。它们是:
(1)购销合同。
(2)加工承揽合同。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5)财产租赁合同。
(6)货物运输合同。
(7)仓储保管合同。
(8)借款合同。
(9)财产保险合同。
(10)技术合同。
2.产权转移书据
产权转移即财产权利关系的变更行为,表现为产权主体发生变更。产权转移书据是在产权的买卖、交换、继承、赠与、分割等产权主体变更过程中,由产权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所订立的民事法律文书。
我国印花税税目中的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共5项产权的转移书据。其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是指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不动产、动产所有权转移所书立的书据,包括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其他4项则属于无形资产的产权转移书据。
另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3.营业账簿
按照营业账簿反映的内容不同,在税目中分为记载资金的账簿(简称资金账簿)和其他营业账簿两类,以便于分别采用按金额计税和按件计税两种计税方法。
(1)资金账簿。
(2)其他营业账簿。

G. 山东核定征收政策

法律分析:核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与企业净利润无关,只与收入有关。不同的行业,核定征收率大致在3~30之间。对于核定征收模式,要求税务机关必须下达《印花税核定通知书》,内容包括核定的开始时间、纳税期限(按月或者是按季度申报缴纳)、核定的税目及核定的比例等,而查账不需要经过该程序。要注意的有两点:

(一)是核定通知书原则上只注明核定的开始时间,并不包括终止时间。

(二)是核定征收通知书确定的税目不包括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两个税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山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符合《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不能按照实际监测或者不能按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核定征收,是指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核定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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