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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比例

发布时间: 2024-11-14 12:20:35

印花税计税依据是销售收入吗

法律分析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计征依据是合同金额。为了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由各省制定了《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对购销合同类印花税的纳税人,按下列标准确定核定征收的比例:1、从事货物购进和销售的工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其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50%-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对其销售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60%-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2、从事货物购进和销售的商品流通单位和个人,其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60%-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对其销售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20%-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3、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其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70%-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对其销售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应纳税金额=购销金额乘以核定征收率乘以0.03%。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

Ⅱ 印花税核定征收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核定印花税为核定征收,核定计税依据比例为50%,即按(含税销售金额+ 含税进货金额)*50% *0.03% 来计算。
像你这次收入,设为含税收入,没进货的话就=10000*50%*0.03%=1.5元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订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国务院发出通知,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国务院通知指出,为妥善处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国务院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由现行按中央97%、地方3%比例分享全部调整为中央收入。国务院通知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要从全局出发,继续做好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进一步促进我国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依据财会[2016]22号文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之前是在“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的“四小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此次同步调整到“税金及附加”科目。

Ⅲ 税务稽查自查印花税

四川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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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第一条 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规范印花税的核定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华机构等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核定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纳税人未按主管地税机关规定期限报送汇总交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或主管地税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交纳印花税情况的.
主管地税机关认为其他需要核定计税依据的情形.
第三条 ?核定印花税计税依据应遵循及时、准确、公平、合理的原则.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支,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确定合理的数额或比例作为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第四条 ?对下列应税项目,分别按相关比例核定计征印花税:
(一)工业企业购销业务,分别按实际购销金额80%—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购销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二)商业企业购销业务(买卖业务),采购业务按实际采购金额80%—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销售业务按实际销售金额30%—5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纯零售业务除外),依照“购销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三)其他企业从事购销业务按其所从事的行业(即业务范围)分别适用工业企业、商业企业购销业务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购销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四)加工承揽业务,按实际加工承揽金额8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加工承揽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五)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按建筑工程勘察设计金额8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六)建筑安装工程承包业务,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七)财产租赁业务,按实际租赁金额8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财产租赁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八)货物运输业务,按实际运输费用金额8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货物运输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九)仓储保管业务,按实际仓储保管费用金额8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仓储保管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十)借(贷)款业务,按实际借(贷)款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借款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十一)财产保险业务,按实际保费收入或支出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财产保险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十二)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业务,按实际收取或支付金额8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技术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十三)产权转移业务,按产权转移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收印花税。
各地在前款所列第(一)、(二)项规定幅度内具体核定印花税计税依据。
第五条 地税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第六条 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应按月或按季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具体申报时间由主管地税机关确定。违反规定应申报而未申报缴纳印花税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纳税人申报期内的应税凭证,其书立时已贴花的部分,在申报时可以予以扣除。
第七条 主管地税机关对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要加强宣传和对税源的有效监控,应建立基础资料库,确定科学的评估摸型。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印花税核定征收的政策管理和业务指导,省级地税机关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可适时调整印花税核定计税依据比例.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四川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川地税发[2004]48号文)同时废止。

Ⅳ 印花税购销合同计税依据

购销合同的印花税计税依据,
1、如果购销合同中只有不含税金额,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2、如果购销合同中既有不含税金额又有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3、如果购销合同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对购销合同类印花税的纳税人,按下列标准确定核定征收的比例:
1、从事货物购进和销售的工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其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50%--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对其销售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60%--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2、从事货物购进和销售的商品流通单位和个人,其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60%--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对其销售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20%--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3、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其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70%--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对其销售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应纳税金额=购销金额*核定征收率*0.03%。因此购销合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合同金额。
印花税的购销合同包含税金吗:
如果购销合同中既有不含税金额又有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果购销合同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Ⅳ 印花税的核定依据和核定比例是怎么算出的

一、工业(商业)企业的购销合同核定应缴纳印花税金额=(销售收入+采购金额)×核定率×适用税率;建筑安装企业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核定应缴纳印花税金额=(工程承包收入+工程分包支出)×核定率×适用税率;

地产开发企业的产权转移书据核定应缴纳印花税金额=销售(含预售)收入×核定率×适用税率。 纳税人月度收入及支出均衡的,可采用简易方法计算一份应纳税凭证可扣减税款的总限额。计算公式为:

可扣减税款总限额=应纳税凭证已缴纳印花税金额×(应纳税凭证尚未履行期限/应纳税凭证约定履行期限)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账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5)四川省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比例扩展阅读:

一、印花税纳税单位的各项应税凭证在书立、领受时贴花完税。同时须自行设立印花税专用登记簿,将合同名称、签订日期、税率、对方单位名称、应税凭证所载计税金额、按日、序时逐笔记载,以便于汇总申报及税务部门监督检查。

印花税纳税单位应认真填写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在规定期限内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二、对实行印花税汇总缴纳的单位、按规定报送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对应税凭证的管理仍执行原办法,可不按日序时逐笔登记。

三、印花税纳税申报工作均由纳税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并指定专人负责各项应税凭证的管理、印花税的贴花完税工作、按规定填报印花税纳税申报表。

四、印花税纳税单位使用印花税票贴花完税的,使用缴款书缴纳税款完税的,以及在书立应税凭证时由监督代售单位监督贴花完税的,其凭证完税情况均应进行申报。

五、凡印花税纳税申报单位均应按季进行申报,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所在地地方税务局报送"印花税纳税申报表"或"监督代售报告表"。

六、申报时间:凡印花税纳税单位均应按季进行申报,于每季度终了后十日内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印花税纳税申报表"或"监督代表报告表"。只办理税务注册登记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印花税纳税单位,可在次年一月底前到当地税务机关申报上年税款。

印花税的纳税期限是在印花税应税凭证书立、领受时贴花完税的。对实行印花税汇总缴纳的单位,缴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1988年8月,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Ⅵ 2022印花税购销合同核定比例

印花税没有核定比例。
1、工业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不低于采购洞肢并金额的5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不低于销售收入的5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2、商业批发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饥运税,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4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不低于销售收入的4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3、商业零售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2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4、建设施工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不低于采纳迹购金额的4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5、外贸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4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不低于销售收入的7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Ⅶ 成都市的购销合同印花税的计税总额怎么计算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计征专依据是合同金额。为了进属一步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强化对印花税应税合同(包括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下同)的税源控管,防止税款流失,由各省制定了《印花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 对购销合同类印花税的纳税人,成都市按下列标准确定核定征收的比例:
1.从事货物购进和销售的工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其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8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对其销售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8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2.从事货物购进和销售的商品流通单位和个人,其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8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对其销售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不含纯零售业)的4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3.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其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8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对其销售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Ⅷ 在报税过程中,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税率是多少

印花税税率:1、比例税率(1)借款合同,适用税率为0.05‰。(2)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等,适用税率为0.3‰。(3)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合同、记载资金数额的营业账簿等,适用税率为0.5‰。(4)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等,适用税率为1‰。(5)因股票买卖、继承、赠与而书立“股权转让书据”(包括A股和B股),适用税率为1‰。2、定额税率对无法计算金额的凭证,或虽载有金额,但作为计税依据不合理的凭证,采用定额税率,以件为单位缴纳一定数额的税款。权利、许可证照、营业账簿中的其他账簿,均为按件贴花,单位税额为每件5元。印花税计税依据:1.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以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2.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以“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为其计税依据。3.不记载金额的营业账簿、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专利证等权利许可证照,以及日记账簿和各种明细分类账簿等辅助性账簿,以凭证或账簿的件数作为计税依据。4.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法律依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计税依据(2020年版)》
二、印花税税目和税率(税额标准)
根据应纳税凭证性质的不同,印花税分别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具体税目、税额标准详见《印花税税目、税率(税额标准)表》:此外,根据国务院的专门规定,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因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应当按照书据书立的时候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出让方按照1‰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1、比例税率
(1)借款合同,适用税率为0.05‰。
(2)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等,适用税率为0.3‰。
(3)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合同、记载资金数额的营业账簿等,适用税率为0.5‰。
(4)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等,适用税率为1‰。
(5)因股票买卖、继承、赠与而书立“股权转让书据”(包括A股和B股),适用税率为1‰。
2、定额税率
对无法计算金额的凭证,或虽载有金额,但作为计税依据不合理的凭证,采用定额税率,以件为单位缴纳一定数额的税款。权利、许可证照、营业账簿中的其他账簿,均为按件贴花,单位税额为每件5元。
四、印花税计税依据
1.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以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2.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以“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为其计税依据。
3.不记载金额的营业账簿、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专利证等权利许可证照,以及日记账簿和各种明细分类账簿等辅助性账簿,以凭证或账簿的件数作为计税依据。
4.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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