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燃气的初装费是否缴纳印花税
1. 购买的商品房交房时要求交纳燃气初装费
购房者不需要交纳与管道燃气建设安装有关费用。
以江西省为例,根据《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燃气安装费管理的通知》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新建商品房管道燃气安装费,纳入商品房建设安装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收取管道燃气安装费,购房者不再交纳与管道燃气建设安装有关费用。
管道燃气安装费是管道燃气庭院管网和室内管道建设安装所需的费用。包括从进入居民住宅区或用户庭院的支管(含调压箱)始,至入户燃气计量表尾阀所需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管线材料、燃气计量表具等费用。管道燃气安装费不含城市燃气主管网的建设费用。
工业、商业等非居民用户需要安装管道燃气的,其管道燃气安装费,由用户和有资质的燃气经营(或安装)企业根据工程造价情况协商确定。未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居民住宅区新建管道燃气,居民申请安装管道燃气的,需交纳管道燃气安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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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月 1日前,新建商品房购房者已经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且按合同约定已交纳的管道燃气建设安装费用,不再退还。但2016年1月1日前,凡地方规定,不得在新建商品房房价外向购房者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等费用的,按当地规定执行。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管道燃气安装收费进行清理,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开展居民管道燃气安装费收费标准的测算、制定工作。同时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采取措施,切实规范管道燃气安装费管理。
2. 燃气初装费
不用交,燃气初装费2000年底取消收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国整顿住房建设收费项目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2001]585号文件要求,各省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进行清理整顿。
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凡是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性收费一律取消。
财政部2002年4月23日《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中指出,取消“天然气初装费”,并不得以“安装工料费”或者任何理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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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第一条为了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和法律、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下列属于财政性资金的收入: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与计划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与计划(物价)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