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帐中贷款印花税怎么计入
A. 贷款合同印花税怎么算
法律分析:1、凡是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就借款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凡是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以借据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凡是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以借据所载金额计税,在借据上贴花。如果双方在口头上达成借贷协议,在借款时通过借据作凭证,应按每次借据金额计税贴花。2、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这种借款次数频繁,如果每次借款都要贴花,势必加重双方负担。因此,对这类合同只就其规定的最高额在签订时贴花一次,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另贴印花。3、目前,有些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从贷款方取得一定数量的抵押贷款,这种借贷方式属资金信贷业务,这类合同应按借款合同贴花,其后如果借款方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资产转移给贷款方时,还应就双方书立的产权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的有关规定计税贴花。4、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亦应按合同所载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5、在有的信贷业务中,贷款方是由若干银行组成的银团,银团各方均承担一定的贷款数额,借款合同由借款方与银团各方共同书立,各执一份合同正本。对这类合同,借款方与贷款银团各方应分别在所执的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贷金额计税贴花。6、有些基本建设贷款,先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合同,在最后一年按总概算签订借款总合同。总合同的借款金额包括各个分合同的借款金额。对这类基建借款合同,应按分合同分别贴花,最后签订的总合同,只就借款总额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额后的余额计税贴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的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帐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
B. 请教关于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国企缴纳印花税的问题!
既然你们现在是采用建设单位会计制度,那实收资本也只能这样入,我以前也是这样的。但怎么入账和纳税义务是两回事,按照税法规定,这个印花税还是要缴的,你看税务局都来催了,赶快交了吧,印花税处罚倍率挺高的。
C. 基建工程涉及合同交印花税应该也是计入管理费用吧还是应该属于在建工程应负担的税费计入在建工程呢
税务处理有明确资本化要求的是车购税、契税。对于印花税的税务处理一般操作都内是直接进入容当期损益。如果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核算时已资本化,那么汇算时不得直接损益处理。(同样,对债务重组中涉及到的印花税,是资本化还是利得化,中级教材和注税教材的写法是不一样的。)
D. 广东基建贷款先签订分合同,后签订总合同应如何缴纳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1988)国税地字版第30号)规定:“七权、关于对基建贷款中,先签订分合同,后签订总合同的贴花问题。有些基本建设贷款,先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分合同,在最后一年按总概算签订借款总合同,总合同的借款金额中包括各分合同的借款金额。对这类基建借款合同,应按分合同分别贴花,最后签订的总合同,只就借款总额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额后的余额计税贴花。”
E. 基建工程涉及合同交印花税应该也是计入管理费用吧
基建工程涉及的合同交印花税,税务处理遵循一般原则,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根据会计准则,如已将印花税资本化,则在汇算时不得直接计入损益。
资本化要求通常适用于车购税、契税等税种。印花税的税务处理通常直接进入损益,无需额外考虑资本化问题。若会计核算中已将印花税资本化,则在汇算时应遵循会计准则,不直接计入损益。
在债务重组中,印花税的处理同样存在争议。中级教材与注税教材对此存在不同解释,即印花税可能是资本化或利得化。会计处理需根据具体情况,参照相关指导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