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回填印花税
Ⅰ 种植土回填交什么税率
种植土回填需要缴纳的税率,一般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率概述
种植土回填涉及工程建设和土地使用,根据相关税法规定,需缴纳相应的增值税、所得税或印花税等。具体税率需结合所在地的税务政策及回填项目的性质来确定。
二、具体税种解析
1. 增值税:种植土回填若属于工程服务,则需缴纳增值税。税率根据服务类型及所在地区的具体政策而定。
2. 所得税:若回填项目产生利润,则可能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得税的计算基于项目利润及相应税率。
3. 印花税:若种植土回填合同属于应税合同,则需要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的计算基于合同金额和相应税率。
三、影响税率的因素
1. 项目性质:不同的工程项目,其涉及的税种和税率可能有所不同。
2. 所在地政策:各地的税务政策可能有所差异,影响种植土回填的税率。
3. 交易金额:合同金额、服务费用等交易金额是影响印花税和增值税的重要因素。
4. 利润情况:项目利润是影响所得税的重要因素。
四、结论
种植土回填的税率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多种税种和多种因素。具体税率需结合项目性质、所在地政策、交易金额及利润情况等因素来确定。建议在纳税前咨询专业税务人员,以确保准确缴纳税款并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同时,也需了解相关税收政策的变化,以便及时调整税务筹划。
Ⅱ 老师您好!建筑业征税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3
、以工代赈问题
4
、内部工程问题(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二、建筑业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一)关于自建行为的征税问题
所谓自建行为,是指拥有施工能力的单位自行建造建筑物后使用或销售的行为。按照
营业税的基本原理来看,
自建行为
因其未对外提供应税劳务,
因而对其中间的建筑行为是不
应征税的。
(二)关于疏浚工程
疏浚是以人工或机械的方法清除航道、港口、码头、水库等淤塞、挖深河槽,以通畅
水流或改善通航条件等业务。
(三)关于安装有线电视
有线电视安装费,是指有线电视台为用户安装有线电视接收装置,一次性向用户收取
的安装费,
也称之为初装费。
根据现行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
这项初装费属于建筑业的征
税范围。
(四)关于燃气初装费
财税
[2003]16
号,
“
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
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
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
(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
〈初
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
。国
税函〔
2002
〕
105
号批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
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用于管道煤
气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
对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应按建筑业
税目
征收营业税
”
。
(五)关于绿化工程
绿化工程往往与建筑工程相连,
或者本身就是某个建筑工程的的一个组成部分。
例如,
绿化与平整土地就是紧密相连的,而平整土地本身就属于建筑业
税目
中的
“
其他工程作业
”
,
因此绿化工程属于建筑业的征税范围。
注意问题:
承包整个绿化工程,
按收取的全部价款征
收建筑业营业税。不得扣除购买的绿化树苗、花等原材料。
(六)对工程承包公司承包的建筑安装工程按何税目征税
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
,
即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建
筑安装工程业务
,
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
,
均应按
“
建筑业
”
税目征收营业税
.
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
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
,
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
,
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
业务则按
“
服务业
”
税目征收营业税。(国税函发
[1995]156
号)
(七)关于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的建筑工程
根据财税
[2001]187
号的规定,
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
得的收入,从
2001
年
1
月
1
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
(八)关于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的征税问题
根据国税函〔
2009
〕
520
号的规定,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
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
其提供建筑物拆除、
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
入应按照
“
建筑业
”
税目缴纳营业税。
三、建筑业营业税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划分问题
建筑业务征税问题: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近设置的工厂
.
车间生
产的水泥预制构件
.
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和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
用时征收增值税。
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
凡直接用于本单位和本企业建筑工程
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
增值税
。
(一)对不动产的修缮与对有形动产的修理的划分问题
按现行流转税制的规定,对不动产的维修属于营业税建筑业税目中的修缮业务,对有
形动产的维修则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修理修配业务。
(二)工业企业为用户安装自产产品的征税问题
按照细则第七条
“
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
规定来处理,
应当分别核
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
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货物销售额不缴纳
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三)建筑业与营业税其他税目划分问题
纳税人对建筑、设计等业务实行总承包的,应分别按建筑业与服务业税目征税,(如
将设计劳务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其分包费支出可以从其总承包额中减除。
)
分包设计劳务的
纳税人,其从事设计劳务而向对方收取的价款,应按
“
服务业
”
税目
中的
“
设计
”
项目征收营业
税,并由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缴纳。
三
·
建筑业的纳税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
1
、建筑业纳税义务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
特殊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分包或转包者为纳税人。
2
、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
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
1
)
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
(
2
)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
四
·
建筑业的计税依据
建筑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承包建筑工程
,
安装工程
,
修缮工程
,
装饰工程和其他工程作业
所取得的营业收入额,即建筑安装企业向建筑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及价外费用。
(
1
)
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
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
2
)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
(不含装饰劳务)
的,
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
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筑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
3
)纳税人将自建的房屋对外销售,其自建行为首先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
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
4
)纳税人提供装饰劳务的,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
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营业额。
(
5
)
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
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
道,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
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营业额中。
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
关根据各自税务情况列举。
五
·
税率
1
、
营业税
按照工程收入的
3%
的计算缴纳营业税。
2
、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计算缴纳。税率分别为
7%
(城区)、
5%
(郊区)、
1%
(农
村)。
计算公式
:
应纳税额
=
营业税税额
×
税率。
3
、教育费附加
按实际缴纳营业税的税额计算缴纳
,
附加税率为
3%
。
计算公式
:
应交教育费附加额
=
营业税税额
×
费率。
4
、
印花税
:
(
1
)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适用税率为千分之一;
(
2
)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运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
税率
为万分之五;
(
3
)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税率为万分之三;
(
4
)借款合同,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五;
(
5
)对记录资金的帐薄,按
“
实收资本
”
和
“
资金公积
”
总额的万分之五贴
花;
(
6
)营业帐薄、权利、许可证照,按件定额贴花五元。
5
、
个人所得税
:
工资、薪金不含税收入适用税率表
级
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级距)
税率
(%)
速算扣除
数
1
不超过
1,500
元
不超过
1455
元的
3
0
2
超过
1,500
元至
4,500
元的部分
超过
1455
元至
4155
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
4,500
元至
9,000
元的部分
超过
4155
元至
7755
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
9,000
元至
35,000
元的部分
超过
7755
元至
27255
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
35,000
元至
55,000
元的部分
超过
27255
元至
41255
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
55,000
元至
80,000
元的部分
超过
41255
元至
57505
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
80,000
元的部分
超过
57505
元的部分
45
13,505
6
、企业所得税:
2008
年
1
月
1
日开始执行新所得税法,所得税税率为
25%
。
7
、房产税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
税率为
1.2%
;
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
税率为
12%
。
8
、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
1
)大城市
1.5
元至
30
元;
(
2
)中等城市
1.2
元至
24
元;
(
3
)小城市
0.9
元至
18
元;
(
4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0.6
元至
12
元。
六
·
建筑业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营业税额
=
建筑业计税营业额
×
3%
例
1
某建筑队承包工程一项,共使用原材料
60
万元,其他物资和动力
20
万元,并于
2001
年
12
月完工,验收合格,取得建筑工程收入
280
万元,适用税率为
3%
。
其应纳营业税税额
=[
(
60+20
)
+280]×
3%=10.8
万元
例
2
建筑公司承包一项工程,工程总造价为
5 500
万元,其中将
2 000
万元土建工程
分包给
B
施工企业。由于市场原材料价格上涨以及该工程提前竣工,建设单位付给
A
建筑
公司材料差价款
500
万元,提前竣工奖
200
万元。
A
建筑公司又将其中的材料差价款应
纳
税
100
万元和提前竣工奖
100
万元付给
B
企业。计算
A
建筑公司应缴的营业
税额
和
代扣代
缴
B
企业营业税额。
(1) A
建筑公司应纳营业税
=[
(
5 500-2000)+(500-100)+(200
一
100)]×
3%=120
(
万元)
。
(2) A
建筑公司应代扣代缴
B
企业营业税
=(2000+100+100)×
3%=66
(万元)。
七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
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及其他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
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合同未明确规定付款日期的,
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
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
2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其纳税义务
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或者
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
3
、
纳税人自荐建筑物,
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销售自建建建
筑物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将自建建筑物对外
赠与,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该建筑物产权转移的当天
二、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建设方为扣缴义务人的,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支付工程款的当天;总承
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
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带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
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
八
·
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地点
建筑业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
1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发生。
2
、纳税人从事跨省工程的
,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
、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为内提供建筑也应税劳务的,其
营业税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
4
、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该工程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
地。
5
、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跨省工程的,
其建筑业营业税的解缴地点为该工程建筑业应税
劳务发生地。
6
、
纳税提供建筑业劳务,
应按月就其本地和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
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就其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所得收入缴纳
营业税:
同时自应申报之月
(含当月)
起六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异地建
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凭证。
否则,
应就其一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向其机构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7
、
上述本地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是指独立核算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税收管辖范围内提供的建筑业应收劳务;
上述异地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是指独立核算纳税
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辖范围以外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