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票印花税会计分录
A. 关于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备注栏的印花税
备注中的印花税是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所以需要挂账。
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9号)
为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税务总局决定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二、为避免浪费,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衔接,货运专票最迟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7月1日起停止使用。
三、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可自2015年1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所开具的铁路货票、运费杂费收据可作为发票清单使用。
四、除本公告第三条外,其他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2月31日
B. 铁路运输货票问题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 [2005] 332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包括未列明的新增的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准予抵扣。准予抵扣的范围仅限于铁路运输企业开具各种运营费用和铁路建设基金,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抵扣。2.只有第一张发票可以抵扣,其中要扣除装卸费后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即:抵扣金额=(14015.3-835.2)*7%=922.61元
C. 我公司(卖方)收到铁路货票,收货人是买方,托运人是第三方物流公司。想请问铁路货票能否为卖方抵税
不行。
铁路货票只是铁路方面对本次货物运输的凭证,你可以拿着去单位报销用,没有其他作用。虽然货票上面有一项是印花税但此税是就运费的交易而产生的税。是铁路部门代税务部门征收的,其费率是运费的万分之五。跟单位要交的税没有一点联系。
D. 铁路货运凭证涉及的印花税有什么具体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1号)规定:“一、纳税人?
铁路货运业务中运费结算凭证载明的承、托运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
代办托运业务的代办方在向铁路运输企业交运货物并取得运费结算凭证时,应当代托运方缴纳印花税。代办方与托运方之间办理的运费结算清单,不缴纳印花税。
二、应纳税凭证和计税依据?
铁路货运运费结算凭证为印花税应税凭证,包括:?
(一)货票(发站发送货物时使用);?
(二)运费杂费收据(到站收取货物运费时使用);?
(三)合资、地方铁路货运运费结算凭证(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单独计算核收本单位管内运费时使用)。?
上述凭证中所列运费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包括统一运价运费、特价或加价运费、合资和地方铁路运费、新路均摊费、电力附加费。对分段计费一次核收运费的,以结算凭证所记载的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对分段计费分别核收运费的,以分别核收运费的结算凭证所记载的运费为计税依据。?
三、
应纳税额的计算和税款代征?
以运费金额按万分之五的税率分别计算承、托运双方的应纳税额。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税,超过一角的四舍五入计算到角。?
铁路运输企业在收取货物运杂费的同时必须代征托运方应纳的印花税,并记入运费结算凭证的‘印花税’项目内,运费结算凭证不再加盖‘印花税代扣专用章’。
四、税款缴纳?
铁路运输企业代征的托运方应纳的印花税与铁路运输企业应纳的印花税统一由各铁路运输企业汇总后按下列方式缴入国库。?
(一)铁路局(含广铁集团、青藏铁路公司)应纳印花税,依照铁路体制改革前所属原汇总缴纳印花税单位2004年印花税款占铁路局印花税的比例计算(见附表),按季向原汇总缴纳单位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对采用异地汇款方式缴纳税款的,原汇总缴纳单位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应通知铁路局将税款直接汇入税务机关在国库开设的‘待缴库税款’专户。?
(二)集装箱和特货公司货运业务应纳的印花税向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三)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货运业务应纳的印花税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五、税务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代征印花税税款金额的5%付给铁路部门代征手续费。手续费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及时给付,铁路部门不得从代征税款中直接扣除。?
六、本通知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2006年8月1日以前已经缴纳的税款不再进行调整。《国家税务总局
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汇总缴纳印花税问题的联合通知》(
〔89〕国税地字第0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铁路国际货运凭证印花税缴纳办法的通知》(国税函发〔1991〕14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