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印花税税率
① 常德市地方税务局的机构设置
常德市地方税务局下设内设行政科室10个,省局派驻机构2个,直属行政机构3个,直属事业机构3个。具体设置情况为: 1、办公室
职责: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起草和审核有关文件、报告和重大会议材料;负责会议组织、秘书事务、文电处理、文书档案、综合调研、信访、保密、外事、督查督办、政务信息和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税收宣传工作。
2、人事教育科(加挂离退休干部管理科牌子)
职责:负责本系统的机构编制及干部任免、调配、考核、奖惩、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领导班子建设和后备干部的考核、培养与选拔工作;负责制订本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3、思想政治工作科(机关党委)
职责:负责本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4、税政管理一科
职责:负责营业税的政策业务管理工作;对有关税收政策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办理有关税收减免的具体事项。
5、税政管理二科
职责:负责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资源税等的政策业务管理工作;对有关税收政策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办理有关税收减免的具体事项。
6、税政管理三科(加挂集体企业财务管理科牌子)
职责:负责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业务管理工作;对有关税收政策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办理有关税收减免的具体事项。
7、收费科
职责:负责由地税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文化事业建设费、教育费附加等费种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的政策解释;负责由地税机关代征的防洪保安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等费种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的政策解释;对有关费种征管政策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进行调研和处理;各费种征收计划的分配、数据统计分析。
8、征收管理科(加挂发票管理所牌子)
职责:负责研究拟定税收征收管理的制度和办法;监督检查税务系统各部门及工作人员执行征管制度的情况;负责税源管理和税务登记、发票印制发放的组织指导及检查工作;负责个体税收的征收管理及其财务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防洪保安基金的征集工作。
9、计划财务科
职责:负责编制、分配税收计划,考核、分析税收计划执行情况;负责税源的调查测算,监督管理重点税源;负责地方税收会计、统计工作;负责管理本系统财务、基建、装备、国有资产;审核本系统的财务预决算;负责税收票证的印制、领用、发放和管理工作。
10、政策法规科
职责:负责有关地方税收政策研究、综合协调及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审核,拟订税收综合业务的规章制度;负责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审理把关;负责对税收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办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税务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以及本单位的其他法律事项;负责对税收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审理把关;负责政策法规工作各项统计数据的原始采集等。 1、监察室
职责:负责驻在地区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负责对违纪违规案件的调查处理。
2、审计科
职责:负责驻在地区的财务、经费、基建和税收执法等专项审计;组织实施对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前审计。 1、省级税收征收分局(与直属局合署办公)
职责:负责所在地范围内的省级营业税纳税单位的营业税及其它地方各税费的征收管理;负责省级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负责本市范围内省级地方各税的管理、检查和指导;负责全市城区范围内市级地方各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内设科室6个:为办公室、计划征收科、综合业务科、管理检查一科、管理检查二科、管理检查三科。
2、稽查局
职责:负责组织、指导和管理辖区地税系统的稽查工作;负责本系统税收执法的监督工作;组织和协调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实施专项稽查;负责地税违法案件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负责组织或配合公、检、法等部门打击偷税、抗税、骗税等税务违法案件。
内设科室4个:为综合科、审理科、检查科、执行科。
3、涉外税收征收分局
职责:负责全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各项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及全市涉外税收的业务指导;处理执行涉外税法和税收政策中的有关事项。 1、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职责:负责局机关的后勤服务工作,包括机关大院的水、电、液化气管理;通讯设备安装、维护,房屋维修工作;机关大院的安全保卫工作;局机关的车辆管理工作;市局机关对外接待工作;管理局机关财务和房产等行政事务。
2、信息中心
职责:执行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建立、管理和维护计算机网络、硬件设备与综合数据库;负责与外部数据的接收、上传和清分;负责税务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管理;参与组织有关软件的开发、推广、应用及技术培训工作;指导信息系统建设和办公自动化工作。
3、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与国税局合署办公)
职责:负责组织全市注册税务师资格考核报名、注册登记、补审上报、业务培训、年检工作;负责补审、报批税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情况。
② 主物从物的例子
论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主物与从物的法律分析内容提要主物与从物作为对物的传统分类,我国现行法律未予立法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很少有学者对此予以考察。文章从案例出发,阐述了主物与从物分类时区分从物的方法,并对案例所涉及的问题作以论证,同时对立法提出建议。关键词主物与从物法律分析主物与从物系物的分类方法,我国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就主物与从物的概念未作明确的规定,两物间区分的标准只散见于学理的解释中。但区分主物与从物,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笔者试以一则案例的引导,对主从物作以分析,以求共识。一、基本案情2003年2月14日,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供应预应力管桩,后原告依约定供给被告管桩。另原告应要求供给被告桩尖466只,但合同对此未作约定,双方对桩尖的单价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06年6月21日,法院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价格评估,确定桩尖单价为180元/只。二、问题的提出被告主张管桩与桩尖系民法上的主物与从物的关系,桩尖的价格已经包含管桩的价格中,被告已支付管桩款,故双方合同已履行完毕,被告不应再支付桩尖款。原告认为本案的标的物管桩与桩尖不是民法上主、从物的关系,而是配套使用的产品,被告应当支付桩尖货款。从原被告双方的分歧意见中,引出应当予以明确法律问题:何为主物、何为从物?区分主、从物的标准是什么?区分主、从物的意义何在?三、主物与从物的法律分析(一)主物与从物的概念按物在相互关系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分类,将物区分为主物与从物。罗马法称主物为res principales,称从物为accessio或 causa rei。民法典及学者对主物与从物所下的定义,用语不尽一致,方法不尽相同,具有代表性的有:《德国民法典》第97条第1款:不是主物的组成部分,但为了主物的经济目的而提供使用,并与主物存在符合此使用目的的空间关系的动产,为从物。在交易中不认为是从物的物,不是从物。[i]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68条第1项: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属于一人者,为从物。但交易上有特别习惯者,依其习惯。[ii] 《日本民法典》第87条第1款:物的所有人,为其物可供日常所用,将属于自己所有的他物附着于其物时,其附着之物为从物。[iii] 卡尔.拉伦茨(K.Larenz):一个物可以不是一个其他物的部分(即与其他物一起组成一个单一的物),而长期地为了一个其他物的经济目的服务,并且作为其他物经济作用的辅助工具。[iv] 周枏:在某一法律关系中相互关联而同属于一人的两物,其中独立存在、并起主导作用的是主物;而附属于主物,辅助主物的效用,并通常随主物的转移而转移的则为从物。[v] 梁慧星:从物指从属于主物之物,从物之外的物皆为主物。[vi] 孙宪忠:所谓主物,指能够独立发挥效用的物。非主物的组成部分而附着于主物,并对主物发挥辅助效用的物,称为从物。[vii] 区分主物与从物,关键之处在于弄清何为从物。对上述主物与从物的概念加以比较,应以台湾民法典的概念最为周延,按该民法典的规定,从物的要件有四:1.从物非主物之成分;2.常助主物的效用;3.从物与主物同属一人;4.须交易上无特别习惯。德国民法典及台湾地区民法典,均强调了交易习惯在判断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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