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印花税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2021年6月10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我国税收法定原则落实更进一步,地方税体系不断健全。
《印花税法》共有20条,与《印花税暂行条例》相比,在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目税率、优惠范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方面均有所变化。
一是完善了纳税人的规定,明确境外书立应税凭证但在境内使用的单位和个人是印花税纳税人。二是在法律层面上明确了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和纳税人等有关内容,提升了证券交易印花税法律层级。三是优化调整税目税率,税目由原来的13个税目调整为4个税目17个子税目,税率由4档比例税率和1档定额税率调整为5档比例税率,同时降低了商标专用权等产权转让书据、承揽、运输等应税凭证等部分税目的税率。四是扩大优惠政策范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增加了涉军、涉农、医疗、电子商务等优惠条款。五是明确了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等基本税制要素。在以“三自贴花”(自行计算、自行购买、自行贴花并注销)方式主导的管理模式下,印花税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并不明确。《印花税法》实施后,纳税地点一般情况下为单位和个人所在地,不动产权属转移纳税地点为不动产所在地,纳税期限明确为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
“我们已对电子税务局功能进行了升级完善,可提供印花税税目自动预填服务,有效减轻纳税人申报填写负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王建平表示,为落实好《印花税法》,将加大线上线下培训辅导力度,让广大纳税人熟悉政策、享受优惠。
B.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市内各分局、各县(市)、地税局、涉外分局、市局稽查局:
现将《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湘地税发[2004]70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对管理办法中的第四条规定明确如下:
(一)购销合同:工业,按购销金额80%的比例核定;商品、物资批发业,按购销金额80%的比例核定;商品批零兼营业(批发零售业务销售金额划分不清的),按购销金额60%的比例核定;商品零售业按购进金额60%的比例核定;其他行业,按购销金额(营业收入)40%的比例核定。
(二)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金额100%的比例核定。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勘察、设计费用和收入100%的比例核定。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或工程造价100%的比例核定。
(五)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100%的比例核定。
(六)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和收入80%的比例核定。
(七)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和收入00%的比例核定。
(八)借款合同:按借款合同100%的比例核定。
(九)财产保险合同:按保险费金额100%的比例核定。
(十)技术合同:按转让、咨询、服务费金额100%的比例核定。
(十一)产权转移收据:按转让金额100%的比例核定。
C. 湖南印花税怎么申报
印花税是⼀种很常见也很重要的税收,我国对于印花税的征收申报也是有规定的,所以作为纳税⼈就要知道怎么申报,才能符合规定。否则有可能违法了法律法规,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下⾯我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印花税怎么申报
1、进⼊地税申报系统,找到其他申报,找到印花税申报。
2、印花税申报表填写,选择所属期,点击确认。
3、填写申报表,选择应税凭证可以选择购销合同的⾦额来申报。
4、等到印花税证正式申报成功后,然后就可以去缴款了。
5、勾选需要缴款的税种和⾦额,点击缴款。
6、扣款成功后就可以算是把印花税申报成功了。
⼆、什么是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领受具有法律效⼒的凭证的⾏为所征收的⼀种税。
三、相关法律法规
《印花税暂⾏条例》第三条纳税⼈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税率表》执⾏。应纳税额不⾜⼀⾓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计算缴纳。
因此,在进⾏印花税申报的时候就要按照上述的流程进⾏,并且在申报之后也要进⾏缴费费⽤。费⽤的交纳按照《印花税暂⾏条例》的规定进⾏,在上述的内容中也有详细介绍,⼤家都清楚了吧。
D.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简化纳税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三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绝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四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按照不同性质的应税凭证分别核定,具体标准如下: (一)购销合同:工业,按照购销金额100%?70%的比例核定;商品、物资批发业,按照购销金额100%?40%的比例核定;商品批零兼营业(批发零售业务销售金额划分不清的),按照购销金额100%?30%的比例核定;商品零售业按照购进金额100%?50%的比例核定;其他行业,按照购销金额(营业收入)100%?40%的比例核定。 (二)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金额100%?60%比例核定。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勘察、设计费用和收入100%比例核定。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或工程造价100%比例核定。 (五)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100%比例核定。 (六)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和收入100%?60%比例核定。 (七)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和收入100%比例核定。 (八)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100%比例核定。 (九)财产保险合同:按保险费金额100%比例核定。 (十)技术合同:按转让、咨询、服务费金额100%比例核定。 (十一)产权转移书据:按转让金额100%比例核定。 第五条 各市、州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中合同金额占购销金额比例、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等进行测算,在省局规定的幅度内,细化行业分类,确定科学合理的比例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对采用该比例核定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或偏高的个别企业,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可以正向列举企业名称单独核定比例(不得超出省局规定的幅度),经省地方税务局核准后执行。 各市、州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具体比例确定后,应报省局备案,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六条 对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附件1),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第七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须按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期限,于纳税期满1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核定征收印花税纳税申报表》(附件2)以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纳税资料,使用缴款书或完税证方式缴纳税款。 第八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纳税人的纳税期限可以为一个月或一个季度,具体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第九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对不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如发现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主管地税机关查实后应及时变更为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印花税。 第十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被代售人征缴的印花税,可从当期同一类应税凭证应缴纳的印花税额中扣除。 第十一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在外地书立合同时已缴纳印花税的,可从当期同一类应税凭证汇总金额中扣除该合同金额后,再按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第十二条 印花税应税凭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保存十年。 第十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逐步建立印花税基础资料库,包括分行业印花税纳税情况、分户纳税资料等,保证核定征收的及时、准确、公平、合理。 第十四条 印花税违章处罚按《税收征管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税收征管法》、《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以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2004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略): 1、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 2、印花税汇总缴纳、核定征收纳税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