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不缴纳印花税的法律依据
Ⅰ 分公司签合同需要交印花税吗
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根据上述规定,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签订的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具体有:1、立合同人2、立据人3、立账簿人4、领受人5、使用人。
Ⅱ 哪些凭证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您好: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下列情形的凭证,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
1.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征收、收回或者补偿安置房地产书立的合同、协议或者行政类文书。
3.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书立的作为执行计划使用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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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分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分公司之间的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签订的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也就是说,如合同属于应税凭证范围,且该合同明确双方供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则该合同应按规定贴花。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百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度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内,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Ⅳ 分公司间签订的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分公司间签订的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一条规定,目前,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使用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填开使用的情况比较复杂,既有作为部门内执行计划使用的,也有代替合同使用的.对此,应区分性质和用途确定是否贴花.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宴缓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皮祥基规定贴花.各省、自燃谨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实际,对各种调拨单作出具体鉴别和认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规定,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根据上述规定,如合同属于应税凭证范围,且该合同明确双方供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则该合同应按规定贴花.
合同印花税缴纳时间是什么时候?
在书立或者领受时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帐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
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分公司间签订的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呢?对于集团内部,分公司之间的合同,如果不是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且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的,就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否则就不需要,所以大家应当具备分辨的能力.好了,大家再见.
Ⅳ 分公司要交印花税吗
法律主观:举耐
需要, 分公司 签合同正慎春需要交 印花税 的,不管是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还是内部之间签订,合同都属于印花税的计税凭证,应当根据合同金额乘以一定比例收取。目前印花税的执行税率是万分之五,作为分公司财务人员,可以去税务所购买印花自行贴花处理。
法律客观:
《公司法》第十四条分公司与子公司公司孝悉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Ⅵ 分公司没有合同也要报印花税吗
没有合同也需要上报并缴纳印花税。依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印花税应纳税凭证包括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等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这意味着,企业集团内平等主体自愿订立并明确购销关系的凭证,即使没有正式合同,也需要按规定缴纳印花税。这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确保了税务公平。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企业集团内部用于执行计划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如内部财务报表、工作计划等,则不征收印花税。这体现了对内部管理文件的合理豁免,旨在避免对企业日常运营的不当干扰。
总之,无论是否有正式合同,只要凭证明确购销关系,具备合同性质,就需要上报并缴纳印花税。这不仅确保了税务政策的统一执行,也体现了对合同法律效力的认可。在处理企业集团内部交易时,应确保相关凭证符合印花税缴纳的要求,以避免潜在的法律和税务风险。
Ⅶ 印花税分公司交还是总部交
法律分析:由总公司承担,并且,分公司也是不可以签订合同的,分公司必须经总公司授权后才可以签订,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选择由分公司承担或公司承担或分公司与公司共同承担。因为分公司(非法人组织)具有一定的团体财产,构成一定的责任能力,但其财产并不完全独立,其责任能力不完整,故一般由其上级法人承担补充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Ⅷ 保险代理分公司计征印花税如何规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规定,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根据上述规定,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签订的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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