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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线路安装交印花税吗

发布时间: 2024-12-28 20:48:21

① 国家投资的基建会计核算

查基建会计相关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现对国有建设单位有关会计处理补充如下:
一、会计科目
(一)将“联营拨款”科目改为“项目资本”科目,核算经营性项目收到投资者投入的项目资本。
收到投资者投入的项目资本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项目资本”科目。支用款项时,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借记“交付使用资本”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应于下年初建立新帐时,借记“项目资本”科目,贷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工程竣工,将结余资金移交生产企业时,借记“项目资本”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项目资本”科目应设置“国家资本”、“法人资本”、“个人资本”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二)增设“项目资本公积”科目,核算经营性项目取得的项目资本公积。包括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差额、接受捐赠的财产等。
投资者投入的资金,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合同规定的出资额,贷记“项目资本”科目,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差额,贷记“项目资本公积”科目。
收到投资者捐赠的现金,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项目资本公积”科目;收到投资者捐赠的材料物资,应按捐赠者提供的有关凭据或同类材料物资的市场价格,借记“库存材料”、“废存设备”、“设备投资”等科目,贷记“项目资本公积”科目。
项目完工交付使用后,应于下年初建立新帐时,借记“项目资本公积”等科目,贷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
“项目资本公积”科目应按形成类别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三)增设“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核算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水土保持、城市绿化、取消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费以及项目报废等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支出。形成资产部分的上述投资支出,不在本科目核算,应在“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科目核算。
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水土保持、城市绿化等支出,借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取消的项目发生的可行性研究费,借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贷记“待摊投资——可行性研究费”科目。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发生的项目整体报废所形成的净损失,报经批准后,借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科目。
发生的待核销基建支出,应在下年初进行冲销,借记“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等科目,贷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
本科目应按支出的类别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四)在“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中,增加下列核算内容:建设单位为项目配套而建造专用设施所发生的投资支出,专用设施包括专用铁路线、专用公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专用码头等。
建造专用设施发生投资支出时,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材料”等科目,专用设施完工后,应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非经营性项目建造的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专用设施,计入转出投资,借记“转出投资”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产权归属本单位的专用设施,作为固定资产交付,借记“交付使用资产——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经营性项目建造的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专用设,作为无形资产交付,借记“交付使用资产——无形资产”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产权归属本单位的专用设施,作为固定资产交付,借记“交付使用资产——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
(五)增设“转出投资”科目,核算非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而建成的、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专用设施的实际成本。
非经营性项目建造的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专用设施,在完工时,借记“转出投资”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
发生的转出投资应在下年初进行冲销,借记“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等科目,贷记“转出投资”科目。
本科目应按转出投资的类别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六)在“其他投资——无形资产”科目中,增加下列核算内容: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为购置产权不归属本单位但拥有使用权的统建住房而拨付给统建单位的投资。产权归属本单位的,应视同出包工程,通过“预付工程款”、“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应付工程款”等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建设单位拨付统建单位投资时,借记“其他投资——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其他投资——无形资产”科目。
工程完工交付后,应于下年初进行冲销,借记“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项目资本”、“待冲基建支出”等科目,贷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
(七)取消“基建拨款——本年财政贴息资金拨款”科目。
建设单位收到财政拨入的贴息资金,原在“基建拨款——本年财政贴息资金拨款”科目核算,取消该科目后,收到财政拨入的贴息资金,通过“待摊投资——借款利息支出”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应先将本年度和以前年度已收到的财政贴息资金进行调帐,即将“基建拨款——本年财政贴息资金拨款”和“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财政贴息)”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待摊投资——借款利息支出”科目,借记“基建拨款——本年财政贴息资金拨款”、“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财政贴息)”科目,贷记“侍摊投资——借款利息支出”科目。以后收到财政贴息资金时,应冲减工程成本,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待摊投资——借款利息支出”科目。
二、会计报表
(一)资金平衡表
1�在资金占用方“其他投资”项目下,增加“二、待核销基建支出”项目和“三、转出投资”项目,分别反映建设单位发生的尚未冲销的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分别根据“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和“转出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在资金来源方,取消原“8、本年财政贴息资金拨款”项目;将原“二、联营拨款”项目改为“二、项目资本”项目,并在该项目下增加“三、项目资本公积”项目,分别反映建设单位收到投资者投入的项目资本和取得的资本公积金。分别根据“项目资本”科目和“项目资本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本表中的其他有关项目序号顺延。
(二)基建投资表
1�在“基建投资拨款及借款”项目所属“单位拨款”栏后,增加“国家资本”栏和“法人资本”栏,分别反映自开始建设起至本年年末止累计由国家和法人投入的项目资本,分别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项目资本”科目的本年贷方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
2�将“基建投资支出”项目所属“其他基建支出”栏改为“待核销基建支出”栏,并在本栏后增加“转出投资”栏,分别反映建设单位自开始建设起至本年年末止累计发生的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分别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待核销基建支出”及“转出投资”科目的本年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本表其他有关项目序号顺延。
(三)待摊投资明细表
将“贷转存利息收入”项目改为“存款利息收入”项目。“存款利息收入”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本年实现的各项存款利息收入以及财政拨入的贴息资金,根据“待摊投资——借款利息支出”科目本年贷方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

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
为适应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加强企业基本建设业务的会计核算工作,现对企业未实行独立核算的经营性建设项目有关基建业务的会计处理补充如下:
一、会计科目
将企业会计制度中的“在建工程”科目(工业、运输、商品流通企业等会计制度中称为“在建工程”,房地产、外经企业会计制度中称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中称为“专项工程支出”,下同),分设为“基建工程支出”、“更改工程支出”、“大修理工程支出”和“工程物资”四个一级科目。
对于基本建设业务不多或工程量不大的企业,仍可沿用“在建工程”科目,并在本科目下设置有关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一)“基建工程支出”科目
1�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基本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发生的实际支出。基本建设期间根据项目概算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为生产准备的工具器具、购入的无形资产及发生的递延费用等,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2�在“基建工程支出”科目下,设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在安装设备”和“待摊基建支出”四个明细科目。
(1)“建筑工程”明细科目。本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在基本建设期间为建造房屋、“建筑物等土建工程所发生的支出,应按照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明细核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各种房屋和建筑物以及列入房屋工程预算内的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消防等设备的价值及其装设油饰工程,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各种管道、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的敷设工程。
设备基础、支柱、工作台、梯子等建筑工程,各种窑炉的砌筑工程等。
为施工而进行的建筑场地布置,原有建筑物和障碍物的拆除、土地平整、设计中规定为施工而进行的地质勘探,以及工程完工后建筑场地的清理和绿化等。
矿井开凿工程、铁路、公路、桥梁等工程。水利工程,如水库、堤坝、灌渠等工程。 防空、地下建筑等特殊工程。
(2)“安装工程”明细科目。本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在基本建设期间进行设备安装等所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作业等费用。应按照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明细核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生产、动力、起重、运输、传动和实验、医疗等各种需要安装设备的装置、装配工程,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安装工程,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
为测定安装工程质量,对单体设备、系统设备进行单机试运行和系统联动无负荷试运行所发生的支出。
(3)“在安装设备”明细科目。本明细科目核算基建工程领出的正在安装的设备的实际成本。本明细科目应按单位工程设置明细帐,并按设备品种和规格进行明细核算。
(4)“待摊基建支出”明细科目。本明细科目核算基本建设期间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分摊计入有关固定资产成本的各项费用支出。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工程管理费:包括基本建设工作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基建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工器具使用费、印花税及与工程有关的其他管理性质的支出。
征地费:指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而支付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发生的土地复垦费等。不包括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可行性研究费:包括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等。
临时设施费:包括按照规定拨付给施工企业的临时设施包干费,以及企业自行施工发生的临时设施实际支出。
筹资费:包括应由基建项目负担的借款利息、债券利息、债券发行费用、汇兑损失等。
负荷联合试车费:指单项工程(车间)在交工验收以前,进行投料试车所发生的试车费用减试车收入后的差额。
合同公证费及工程监理费:指支付的合同公证费及工程监理费。
税金:包括耕地占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工程损失: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报废损失、工程物资的盘亏及毁损等。
其他:指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应计入工程成本的费用支出,如供电贴费、商业网点费等。
3�企业发包的基建工程,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企业预付工程款、备料款时,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工程),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以拨付给承包企业的材料抵作预付备料款的,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工程),贷记“工程物资”科目。将需要安装设备交付承包企业进行安装时,借记本科目(在安装设备),贷记“工程物资”科目。与承包企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补付的工程款,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工程),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帐款”科目。
4�企业自营的基建工程,领用工程用材料物资时,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工程),贷记“工程物资”科目。基建工程领用本企业原材料时,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工程),贷记“原材料”、“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还应分配材料成本差异。基建工程领用本企业的产品时,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工程),贷记“产成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领用需要安装设备时,借记本科目(在安装设备),贷记“工程物资”科目。
基建工程应负担的职工工资,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工程),贷记“应付工资”科目。
企业的辅助生产部门为工程提供的水、电、设备安装、修理、运输等劳务,应按月根据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工程),贷记“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等科目。
5�基建工程发生的工程管理费、征地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公证费、监理费等,借记本科目(待摊基建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基建工程负担的税金,借记本科目(待摊基建支出),贷记“应交税金”、“银行存款”科目。
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报经批准后计入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借记本科目(待摊基建支出),贷记本科目(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工程)。
工程物资在建设期间发生的盘亏及毁损,报经批准后,借记本科目(待摊基建支出),贷记“工程物资”科目。盘盈的工程物资,作相反会计分录。
基建工程交付前进行负荷联合试车发生的费用,借记本科目(待摊基建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取得的试车收入,作相反会计分录。
发生的基建工程借款利息,应根据应计利息,分别情况处理:属于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之前发生的,计入在建固定资产的成本,借记本科目(待摊基建支出),贷记“长期借款”、“应付债券”等科目;属于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借款”、“应付债券”等科目。
用外币借款进行的基建工程,因汇率变动发生的汇兑损失,属于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之前发生的,计入在建固定资产成本,借记本科目(待摊基建支出),贷记“长期借款”科目;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如发生汇兑收益,作相反会计分录。
6�基建工程完工后应进行清理,已领出的剩余材料应办理退库手续,借记“工程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基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企业应计算各项交付使用固定资产的成本,编制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交付使用固定资产的成本,按下列内容计算:
(1)房屋、建筑物、线路等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建筑工程成本、应分摊的待摊基建支出。
(2)动力设备和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的实际成本;安装工程成本;设备基础、支柱等建筑工程成本或砌筑锅炉及各种特殊炉的建筑工程成本;应分摊的待摊基建支出。
待摊基建支出的分配方法,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1)按实际分配率分配。适用于建设工期较短、整个项目的所有单项工程一次竣工的建设项目。
实际分配率=待摊基建支出明细科目余额÷(建筑工程明细科目余额+安装工程明细科目余额+在安装设备明细科目余额)×100%
(2)按概算分配率分配。适用于建设工期长、单项工程分期分批建成投产的建设项目。
概算分配率=(概算中各待摊基建支出项目的合计数-其中可直接分配部分)÷(概算中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需要安装设备投资合计)×100%
(3)某项固定资产应分配的待摊基建支出=该项固定资产的建筑工程成本、安装工程成本和需要安装设备的成本合计×分配率
企业根据编制的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结转基建工程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7�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完工的基建工程发生的各项实际支出。
(二)“更改工程支出”科目
1�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更新改造工程(包括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改良、装饰、装修等工程,下同)发生的实际支出。为更新改造工程准备的但尚未领用的工程材料、设备等,不在本科目核算,应通过“工程物资”科目核算。
2�企业进行更新改造工程领用的工程物资、发生的工程人员的工资、出包工程支付的工程价款、应由工程负担的借款利息、汇兑损失、税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工程物资”、“应付工资”、“银行存款”、“长期借款”等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4�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尚未完工的更新改造工程发生的各项实际支出。
(三)“大修理工程支出”科目。
1�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大修理工程发生的实际支出。为大修理工程准备的但尚未领用的材料物资,不在本科目核算,应通过“工程物资”科目核算。
2�企业发生的大修理工程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工程物资”、“应付工资”等科目。大修理工程完工后,结转大修理工程支出,借记“待摊费用”、“递延资产”、“预提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大修理工程的种类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4�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尚未完工的大修理工程发生的实际支出。
(四)“工程物资”科目
1�本科目核算为基建工程、更改工程和大修理工程采购的材料,以及尚未交付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的实际成本。预付大型设备款和基本建设期间根据项目概算购入为生产准备的工具及器具,也在本科目核算。购入不需要安装的设备不在本科目核算,应通过“固定资产”科目核算。
2�本科目应设置“专用材料”、“专用设备”和“预付大型设备款”、“为生产准备的工具及器具”等明细科目。
3�购入工程物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预付大型设备款时,借记本科目(预付大型设备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设备并补设备款时,借记本科目(专用设备),贷记本科目(预付大型设备款)和“银行存款”科目。
工程领用工程物资时,借记“基建工程支出”、“更改工程支出”、“大修理工程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工程完工后对领出的剩余材料应办理退库手续,作相反会计分录。
基建工程竣工,将为生产准备的工具及器具交付使用时,借记“低值易耗品”科目,贷记本科目。
工程竣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资,如转作本企业存货的,借记“原材料”、“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出售的,先结转工程物资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出售时,作其他业务收支处理。
4�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工程物资,扣除保险公司、过失人赔偿部分,工程项目尚未完工的,计入或冲减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工程已经完工的,计入营业外收支。
5�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企业为工程购入的但尚未领用的专用材料和需要安装设备的实际成本以及为生产准备但尚未交付的工具及器具的实际成本。
(五)“其他基建支出备查簿”
企业应设置“其他基建支出备查簿”,专门登记基建项目发生的构成项目概算内容但不通过“基建工程支出”科目核算的其他支出,包括按照建设项目概算内容购置的不需要安装设备、现成房屋、无形资产以及发生的递延费用等。企业在发生上述支出时,应通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科目核算,但同时应在“其他基建支出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二、会计报表
修改会工(或会商等)01表“资产负债表”,并增加会工(或会商等)01表附表3“基建工程明细表”、会工(或会商等)01表附表4“基建投资情况表”和会工(或会商等)01表附表5“基建借款情况表”。
(一)资产负债表
取消本表原“在建工程”项目,增加“基建工程支出”、“更改工程支出”、“大修理工程支出”和“工程物资”四个项目,分别反映期末尚未完工的基建工程、更改工程、大修理工程的实际成本和尚未领用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应分别根据“基建工程支出”、“更改工程支出”、“大修理工程支出”和“工程物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仍使用“在建工程”科目的企业,应根据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二)基建工程明细表
本表反映企业基本建设工程的建设及完工情况,编制本表为了考核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及概算执行情况。
本表的填列方法如下:
1�“单项工程和费用”栏,按照建设项目概算所列单项工程和费用分行填列。
2�“开工日期”栏,根据工程实际开工日期填列。
3�“概算数”栏,根据批准的项目概算数分别单项工程填列。
4�“完工基建工程”栏,反映已完工并交付使用的基建工程的实际成本,根据“基建工程支出”科目贷方发生额分别单项工程逐行填列。
5�“建筑工程”栏,反映尚未完工的建筑工程的实际成本。根据“基建工程支出”科目所属“建筑工程”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分别单项工程逐行分析填列。
6�“安装工程”栏,反映尚未完工的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根据“基建工程支出”科目所属“安装工程”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分别单项工程逐行分析填列。
7�“在安装设备”栏,反映基建工程领出的、正在安装的设备的实际成本。根据“基建工程支出”科目所属“在安装设备”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分别单项工程逐行分析填列。
8�“待摊基建支出”栏,反映基建工程在建设期间发生的应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费用支出。本栏不分行填列,只填列一个总数,根据“基建工程支出”科目所属“待摊基建支出”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9�“小计”栏,根据4至7栏的合计数计算填列。
10�“工程物资”栏,反映为基建工程购入的但尚未领用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本栏不分行填列,只填列一个总数,根据“工程物资”科目期末余额(应扣除为生产准备的工具及器具的实际成本)分析填列。
11�“合计”栏,反映尚未完工的基建工程的实际成本。根据8栏加9栏的合计数计算填列。
(三)基建投资情况表
本表总括反映企业基建项目的投资来源、基建项目的实际支出等情况。编制本表是为了考核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及概算执行情况。
本表填列方法如下:
1�“基建资金来源”类项目,反映企业用于建设项目的资金,根据“实收资本”、“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等科目的有关记录分析填列。其中,“累计发生数”栏,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加“本年发生数”栏数字合计填列。
2�“基建工程支出”类项目,反映企业基建工程的实际支出。根据“基建工程支出”科目及其有关明细科目的记录以及“工程物资”科目的有关记录分析填列。其中,“累计发生数”栏,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加“本年发生数”栏数字合计填列。
3�“其他基建支出”类项目,反映企业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虽不通过“基建工程支出”科目核算、但构成建设项目概算内容的其他支出。根据“工程物资——为生产准备的工具及器具”科目和“其他基建支出备查簿”的有关记录,分别项目填列。
(四)基建借款情况表
本表反映企业按规定从各种渠道借入的用于基本建设的借款。本表根据“长期借款”和“短期借款”科目的有关记录分析计算填列。

② 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标准是什么

一、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标准是什么? 国家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理标准》规定,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均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 合格 (1)保证项目必须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 (2)基本项目抽检的处(件),均应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规定; (3)允许偏差项日抽枪的点数中,建筑工程有70%及其以上、达筑设备安装工程80%及其以上的实测值在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允许偏差范围内,其余的超允许偏差的实测值也应基本达到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 二、分部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符合以下规定 1、合格分部工程中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全部达到合格的标准。 2、优良 分部工程中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在全部达到合格标准的基础上,其中有50%及其以上的分项工程为优良,且建筑设备安装工程中指定的主要分项工程必须达到优良。指定的主要分项工程是: (1)建筑采暖卫生与煤气分部工程中的锅炉安装、煤气调压装置分项工程; (2)建筑电气安装分部工程中的电力变压器安装、成套配电柜(盘)及动力开关柜安装、电缆线路分项工程; (3)通风与空调分部工程中的有关空气洁净的分项工程; (4)建筑电梯安装分部工程中的安全保护装置、试运转分项工程。 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 印花税 的相关内容 (一)建筑安装工程承包 印花税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安装 工程承包合同 的印花税税率是万分之三。2、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印花税计税依据含 增值税 在按合同金额计征印花税的情形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是否含增值税按以下三种情况处理:(一)如果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中只有不含税金额,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二)如果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中既有不含税金额又有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三)如果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三)印花税如何交纳 印花税实行的是“三自”缴纳方式,印花税暂行条例中仅对纳税时间作了规定,并没有对纳税地点进行明确,这说明印花税注重的是合同是否贴花,而不强调在哪里贴花。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合同在签订时贴花”的“签订时”不是一个点的概念,而是一个时间段的意思。例如, 北京 的某企业上午在 上海 签订了一份应税合同,下午将此合同带回北京贴花,这也应理解为“签订时贴花”。 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中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会开展工程建设工作,因为每一项工程都与使用者的生命安全息息相关,所以国家也是制定了工程验收标准,在工程完成后也会有专业的验收部门进行检查,如果在验收的过程中出现了任何的质量问题,也要及时的进行整改。

③ 新房还要交纳“水电入户费”吗好几千元吗

不需要交,正常情况下,商品房的基本交房要求是“三通一平”,即水通、电通、路通和场地平整。水电都是到户的,不需要另交费用。

管道煤气、水、电初装费和开通费等。发展商如果要求交这些附加费用,按照目前的规定是不合法的。

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开发商作为房屋出卖人负有按期交付房屋的义务。依据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依据合同约定和上述法律规定,除合同中约定以购房者支付相应费用(包括:契税、公共维修基金、产权登记费、物业管理费、证件印花税;

测量费、水电开通费,其中开发商收取测量费、水电气开通费为非法收费)作为房屋交付条件的,开发商不得以购房者先行支付相应费用作为房屋交付条件。

(3)电力线路安装交印花税吗扩展阅读

要求

一般合同条件下,三通一平的费用已包含在报价中,业主负责外围协助,主要工作内容由承包商负责完成,特殊环境下可能分包出去,比如进场道路过长且业主对此有明确等级要求,现场钻井时地下水层过深,岩石等级过高等。在石油化工建设中,现场施工对此要求相对要多一点。

土地开发整理建设用地三通一平的规定如下:三通指的是水通、电通和路通。即业主要提供施工用水、用电和进出场地的道路。

一平指的是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平整。操作模式一般是业主到供水公司、电力公司办理开户,并施工一条进出场地的简易道路,达到三通一平和条件后,与乙方(开发方)进行三通一平验收,并报国土局建工科备案,以申请施工许可证。

三通一平:通电、通路、通水、土地平整。

④ 房地产开发和建安一起核算的企业,建安用的材料和设备应该怎样核算

资金占用
建安工程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项目单位发生的构成项目建设投资支出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如世行贷款基础设施项目和社会发展项目中能够形成有形资产的支出等。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及按照合同规定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建筑工程包括:
1.各种房屋及建筑物,包括列入房屋工程预算内的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价值及其装设油饰工程,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各种管道、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的敷设工程。
2.设备的基础、支柱、工作台、梯子等建筑工程、炼铁、焦炉、蒸汽炉各种窑炉的砌筑工程、金属结构工程。
3.为施工而进行的建筑场地布置,原有建筑物和障碍物的拆除,土地平整、设计中规定为施工而进行的工程地质勘探,以及工程完工后建筑场地的清理和绿化工作等。
4.矿井开凿工程、石油、天然气钻井工程(不包括生产矿山用生产费用进行的矿井、坑道的整理延伸与探矿工程),以及铁路、公路、桥梁等工程。
5.水利工程,如:水库、堤坝、灌渠等工程。
6.防空、地下建筑等特殊工程。
安装工程包括:
1.生产、动力、起重、运输、传动和医疗、实验等各种需要安装设备的装配、装置工程,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
2.为测定安装工程质量,对单体设备、系统设备进行单机试运和系统联动无负荷试运工作(投料试运不包括在内)。
二、项目单位收到工程承包单位提交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承付工程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程款”科目;将预付的备料款和工程款扣减应付工程款,借记“应付工程款”科目,贷记“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上述业务也可以合并为借记本科目,贷记“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应付工程款”科目。工程承包单位列入“工程价款结算账单”随同工程价款一并结算的临时设施包干费和技术装备费等,不属于建安工程投资的范围,应分别计入其他有关投资科目,不在本科目核算。
项目单位自行施工的自营工程,发生的各项支出,可以直接在本科目核算,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材料”、“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发生需要分摊的施工管理费,可在本科目下设置“施工管理费”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月终再分摊计入各核算对象。
三、工程竣工,办妥竣工验收交接手续交付使用单位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项目评估文件中列明的项目内容设置二级明细科目,并按支付类别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设备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项目单位发生的构成项目建设投资支出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交付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有的虽不要基础,但必须进行组装工作,并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也应包括在内。
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各种设备。工具器具,是指生产和维护用的各种工具,试验室、化验室用的计量、分析、保温、烘干用的各种仪器,机械厂翻砂用的模型、锻模、热处理箱、工具台等。
二、项目单位调出库存需要安装的设备进行安装时,根据设备出库凭证,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设备”科目。年终时,应对领用出库的设备进行清查,凡不符合“正式开始安装条件”的设备,应办理假退库手续,用红字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设备”科目;下年度开始时,再用蓝字重作同样的分录,登记入账。
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和工具、器具到大建设仓库(或指定地点),并经验收合格,就可以计算投资完成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器材采购”科目。购入的不需要安装设备和工具、器具直接交付使用单位时,也应通过本科目核算,视同入库,并同时办理出库手续。
需要安装的设备安装完毕,试车合格后,应办理竣工验收交接手续,交付使用单位,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不需要安装设备和工具、器具交付使用时,根据设备出库凭证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项目评估报告中列明的项目内容设置二级明细科目,并按支付类别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待摊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项目单位发生的构成项目建设投资支出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各项费用支出。
二、待摊投资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单位管理费
核算经批准在建设过程中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项目单位进行管理工作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项目单位经常费和项目管理费。项目单位经常费是指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需开支的经常性费用。具体包括: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工资附加费)、工具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折旧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费、修理费、咨询费、印花税、招标业务费、车辆牌照使用税、保险费、会议费、劳动保护费、教育经费、劳动保险基金、技术图书资料费、差旅费、办公经费和其他管理性费用开支。
2.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
核算通过划拨方式取得无限期的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土地征收管理费等,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规定补偿标准拨付。
经营性项目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有限期的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出让金,作为无形资产在“其他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3.勘测设计费
核算自行或委托勘测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水文地质勘测、设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4.研究实验费
核算为项目提供或验证设计数据、资料进行必要的研究实验,按照设计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进行试验所发生的费用,以及支付科技成果和先进技术的一次性技术转让费。不包括应由科技三项费用开支的施工企业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及技术革新研究实验费,以及应由勘测设计费、勘测设计单位的事业费或基建投资中开支的项目。
5.可行性研究费
核算在建设前期所发生的按规定应计入项目工程成本的可行性研究费用。为进行可行性研究而购置的固定资产,应在“其他投资”科目中核算。
6.临时设施费
核算按规定拨付给承包商的临时设施包干费,以及自营工程所发生的临时设施实际支出。临时设施费的内容按规定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以及施工期间专用公路养路费、维修费。
7.设备检验费
核算按照规定付给商品检验部门的进口成套设备检验费。项目单位对进口成套设备自行组织检验所发生的费用,应列入采购保管费,不在本科目核算。
8.延期付款利息
核算按规定对进口成套设备采取分期付款的办法所支付的利息。
9.负荷联合试车费
核算单项工程在交工验收以前进行的负荷联合试车亏损(即全部试车费减去试车产品销售收入和其他收入后的差额)。单机试运或系统联动无负荷试运所发生的费用,应在“建安工程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10.包干节余
核算实行基建包干责任制的项目单位实现的按规定应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包干节余。
11.坏账损失
核算项目单位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确实无法收回的预付及其他应收款项。报经批准后,应按批准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12.国内借款利息
核算项目单位向国内银行借入的投资借款和周转借款所发生的按规定应计入项目工程成本的借款利息。项目建成投产后的利息,不在本科目中核算。项目提前建成投产,实现的建设期内利息节余,按规定作为还贷准备金,项目单位支用的借款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挤占挪用部分的罚息支出和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加付的利息,按规定应由项目单位自有资金支付,不在本科目核算。
13.合同公证费及工程质量监测费
核算项目单位因经济纠纷所发生的有关诉讼费用和按规定支付给司法部门的合同公证费;支付给工程质量监测部门的工程质量监测费以及按照咨询合同支付给工程师单位的监理费。
14.企业债券利息
核算项目单位使用企业债券资金所发生的按规定应计入工程成本的债券利息。按规定应计入工程成本的企业债券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企业债券资金”科目。项目单位将企业债券资金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按规定应冲减工程成本,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15.土地使用税
核算项目单位在建设期间按规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按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缴税金”科目。
16.汇兑损益
核算项目单位使用国外借款所发生的按规定应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各种汇兑损益。
17.国外贷款利息及承诺费
核算项目单位使用国外借款所发生的按规定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国外借款手续费、承诺费和先征费等。收到债务通知单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18.施工机构转移费
核算按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从外地调来承担施工任务而发生的一次性搬运费用。内容包括职工及随同家属的差旅费、调遣期间的工资,施工极限机械、设备、工具、用具和周转性材料等的搬运费。
19.报废工程损失
核算由于计划安排不当,设计方案变更,重大灾害事故等原因造成工程报废所发生的扣除残值后的净损失。
20.耕地占用税
核算项目单位按规定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按规定计算应交的耕地占用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缴税金”科目。
21.土地复垦及补偿费
核算项目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土地复垦费用和土地损失补偿费用。
22.投资方向调节税
核算项目单位按规定交纳的投资方向调节税。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投资方向调节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缴税金”科目。
23.固定资产损失
核算清理固定资产的净损失以及经批准转账的固定资产的盘亏减盘盈亏后的净损失。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盘亏的固定资产转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盘盈的固定资产转账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24.器材处理亏损
核算处理积压器材所发生的亏损。处理器材时,将取得的价款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将发生的亏损借记本科目,器材的实际成本贷记“库存材料”、“库存设备”和“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自用积压物资的修理改制费用,也在本科目核算。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5.设备盘亏及毁损
核算项目单位发生的设备盘盈、盘亏及毁损。发生的设备盘盈、盘亏及毁损,应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核算,待报经批准后,盘亏及毁损的设备,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盘盈设备,借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26.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
核算按规定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所发生的折价。发生折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设备”、“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调整器材调拨价格的溢价,借记“库存设备”、“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记本科目。
27.企业债券发行费用
核算筹措债券资金而发生的债券发行费用,包括支付给银行的代理发行手续费和债券设计、印刷等费用。项目单位支付给银行的代理发行手续费,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账务处理:如果代理发行手续费是银行或企业从发行债券资金中直接扣收的,按实际收到的货币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扣收的手续费,借记本科目,按发行债券的实际数额,贷记“企业债券资金”科目;如果代理发行手续费是由项目单位直接支付的,项目单位在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项目单位支付的债券设计、印刷等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以上费用是由生产企业支付的,项目单位在接到生产企业转来的有关账单凭证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企业债券资金”科目。
28.其他待摊投资
核算项目单位发生的除上述各种待摊投资以外的其他应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待摊投资,如国外设计及技术资料费、出国联络费、外国技术人员费、取消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费、编外人员生活费、停缓建维护费、商业网点费、供电贴费和行政事业单位项目发生的非常损失等。
三、项目单位发生上述各项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应付工程款”等有关科目。上述费用应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时,按照交付使用资产和在建工程的比例进行分摊。
四、本科目应按项目评估报告中列明的项目内容设置二级明细科目,并按支付类别设置三级明细科目。项目单位可按待摊投资的内容设置明细科目登记辅助账。
其他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项目单位发生的构成项目建设投资支出的其他投资成本,如房屋购置和基本禽畜、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可行性研究用固定资产购置,不能直接分摊进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咨询服务和培训考察、土壤改造、公共卫生以及取得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
二、项目单位发生各项其他投资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应付工程款”等科目;完工验收交付使用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项目评估报告中列明的项目内容设置二级明细科目,并按支付类别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待核销项目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非经营性项目单位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水土保持、城市绿化、取消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费以及项目报废等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支出。形成资产部分的上述投资支出,不在本科目核算,应在“建安工程投资”等科目核算。
二、非经营性项目单位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水土保持、城市绿化等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取消的项目发生的可行性研究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待摊投资”科目。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发生的项目整体报废所形成的净损失,报经批准后,借记本科目,贷记“建安工程投资”等科目。
三、发生的待核销项目支出,应在下年初进行冲销,借记“项目拨款”等项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项目评估报告中列明的项目内容设置二级明细科目,并按支付类别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转出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非经营性项目单位为项目配套而建成的、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专用设施的实际成本。
二、非经营性项目单位建造的产权不归属本项目的专用设施,在完工时,借记“转出投资”科目,贷记“建安工程投资”科目。
三、发生的转出投资应在下年初进行冲销,借记“项目拨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项目评估报告中列明的项目内容设置二级明细科目,并按支付类别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交付使用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项目单位已经完成购置、建造过程,并已交付给生产、使用单位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家具等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实际成本等。项目单位用项目资金购建的在建设期间自用的固定资产,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办妥竣工验收和资产交接手续,才能作为交付使用资产入账。项目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和资产交接工作以前,必须根据“建安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和“待摊投资”等科目的明细记录,计算交付使用资产的实际成本,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等竣工决算附件,经交接双方签证后,其中一份由使用单位作为资产入账依据,另一份由项目单位作为本科目的记账依据。
三、交付使用资产成本,应按下列内容计算:
1.房屋、建筑物、管道、线路等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1)建筑工程成本;(2)应分摊的待摊投资。
2.动力设备和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1)需要安装设备的采购成本;(2)安装工程成本;(3)设备基础、支柱等建筑工程成本或砌筑锅炉及各种特殊炉的建筑工程成本;(4)应分摊的待摊投资。
3.运输设备及其他不需要安装设备、工具、器具、家具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成本,一般仅计算采购成本,不分摊“待摊投资”。
4.役畜、基本家禽、林木等固定资产成本,包括役畜、基本家禽、林木等的实际购置成本、饲养、培育费用和应分摊的待摊投资。
5.应交付生产、使用单位的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一般不分摊待摊投资。
四、已经办理交接手续的交付使用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建安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和“待摊投资”等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设置明细账。
六、本科目的年末余额应在下年年初建立新账时,全数冲转。使用无偿配套资金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冲转“项目拨款”、“项目资本”等科目;使用投资借款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冲转“待冲项目支出”科目;使用企业债券资金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冲转“企业债券资金”科目。使用多种投资的项目单位完成的交付使用资产,能分清投资来源的,分别按上述泛泛进行冲转;分不清投资来源的,按实际投资比例计算结转。
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
一、本科目是实行投资借款项目单位的专用科目,核算项目单位向生产单位收回的用基建投资借款购建并交付使用的资产价值。
二、项目单位将购建完成的资产,交付生产单位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冲项目支出”科目,同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建安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科目。收到生产单位归还的基建投资借款通知,借记“国外借款”或“国内借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项目单位用基建收入和投资包干结余偿还基建投资借款时,借记“国外借款”或“国内借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应交基建收入”、“应交基建包干节余”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并通知生产单位转账。
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项目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自用的各种固定资产原价。项目单位按基建计划用基建投资购建完成交付生产单位的已完工程(如宿舍、办公楼、汽车等),在未移交以前,因筹建工作需要,经批准暂时使用的,不作为项目单位的固定资产,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项目单位用基建投资购建的自用固定资产,应通过“建安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待摊投资”等科目核算。购建完成交付项目单位使用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建安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待摊投资”等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项目单位用留成收入购建的自用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主管部门或生产单位无偿调拨给项目单位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调出单位账面原值),贷记“上级拨入资金”科目(净值)和“累计折旧”(调出单位已提折旧)。
盘盈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重置完全价值),贷记“累计折旧”科目(估计折旧)和“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净值);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转账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贷记“待摊投资”科目。
三、项目单位对于报废和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应按减少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盘亏的固定资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已提折旧)和借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净值),贷记本科目(账面原值)。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转账时,借记“待摊投资--固定资产损失”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固定资产的类别和名称进行明细核算。
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自用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二、固定资产折旧,一般应根据核定的月折旧率和月初在用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按月计算。月份内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折旧,从下月起计算折旧;月份内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补提折旧,其净损失计入待摊投资。
三、按月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借记“待摊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固定资产的类别设置相应的明细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
一、本科目核算项目单位因报废、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及其在清理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二、报废和清理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应按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后的差额,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清理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的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库存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待摊投资--固定资产损失”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借记“待摊投资--固定资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明细账。
器材采购
一、本科目核算项目单位购入各种设备和材料的采购成本。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物资及其加工成本,直接在“委托加工器材”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器材的采购成本一般由以下各项组成:
1.买价:器材购入价,国际招标的器材为世界银行支付的货物到岸价;
2.运杂费:包括国内运输、包装、装卸等费用;
3.采购保管费。
其中买价应直接计入器材的采购成本;运杂费能分清负担对象的,直接计入有关器材的采购成本,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按器材买价的比例等分摊标准,分摊计入各有关器材的采购成本。
三、本科目的核算方法:
1.根据发票账单支付器材价款和运杂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外借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2.器材到达并已验收入库而发票账单尚未收到时,在月份内可暂不记账,待发票账单到达时,再按发票账单金额记账,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外借款”、“银行存款”等科目。月份终了时,对于已经验收入库而发票账单尚未收到的器材,应按合同价格或预算价格暂估入账,借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等科目,贷记“应付器材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作同样的记录予以冲回。下月发票账单到达,支付价款时,按正常程序记账,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外借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3.项目单位根据有关规定预付的大型设备款,借记“应付器材款”科目,贷记“国外借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设备到达验收入库后,再根据发票账单的应付金额转账,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器材款”科目。
4.统一组织的国际招标采购的器材直达收货单位,收货单位应按货物验收单上的实际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器材款”等科目;器材验收入库时,借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债务清单时,借记“应付器材款”科目,贷记“国外借款”科目。
5.向供应单位、运输机构等收取器材短缺或其他应冲减器材采购成本的赔偿款项,根据有关索赔凭证,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需要报经批准转销或尚待查明原因处理的途中损耗,以及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非常损失,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
6.月份终了,分配应记入器材采购成本的采购保管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采购保管费”科目。
7.月份终了,将验收入库的器材登记入账:
(1)验收入库的设备,按实际成本借记“库存设备”、“设备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2)验收入库的材料,按计划成本借记“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将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额,借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项目单位,可以不设“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收到材料时,根据发票账单、付款凭证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外借款”、“银行存款”科目。材料到达验收入库时,借记“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加权平均”、“移动平均”或“先进先出”等方法进行核算。
8.经过以上记录后,本科目的月末余额,即为货款已经支付但器材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器材。
四、本科目应设置“设备采购”和“材料采购”两个明细科目,并按设备和材料的类别名称、型号设置采购明细账进行核算。
第212号科目 采购保管费
一、本科目核算项目单位为采购、验收、保管和收发设备材料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采购、保管人员的工资、工资附加费、办公费、差旅及交通费,以及检验试验费、材料盘亏及毁损(盘盈冲减)等。项目管理单位的材料盘亏(盈)、毁损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发生各项采购保管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库存材料”、“应付工资”等科目。凡应列入“采购保管费”科目内的各项费用,能分清负担对象的,应直接记入本科目所属“设备”或“材料”明细科目;分不清对象的,月末应按当月购入设备和材料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

⑤ 线路电杆防腐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需要。线路电杆防腐合同是为了解决电力问题而订立的施工合同,通常来说是需要缴纳印花税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电力施工合同按0.3%贴花缴纳税费。

⑥ PPP项目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目前PPP项目可能涉及的各个领域相关的优惠政策梳理汇总如下:
1、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处理、工业废气处理相关PPP项目的税收优惠。

(1)增值税方面:

依据财税〔2015〕78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污水处理劳务、工业废气处理劳务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70%

(2)企业所得税方面: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第三十三条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八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八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九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具体优惠目录涉及的文件如下:

财税〔2008〕11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财税〔2008〕1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财税〔2008〕11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财税〔2008〕11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财税〔2016〕13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

上述目录文件的具体执行扣除参考如下文件规定:

财税〔2008〕46号《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47号《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8〕48号《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2、水利发电相关PPP项目税收优惠

(1)增值税方面

依据财税〔2014〕10号规定,装机容量超过100万千瓦的水力发电站(含抽水蓄能电站)销售自产电力产品,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8%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12%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企业所得税方面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居民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电网(输变电设施)的新建项目,可依法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基于企业电网新建项目的核算特点,暂以资产比例法,即以企业新增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占企业总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合理计算电网新建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据此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电网企业新建项目享受优惠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对于企业能独立核算收入的330KV以上跨省及长度超过200KM的交流输变电新建项目和500KV以上直流输变电新建项目,应在项目投运后,按该项目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单独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该项目应分摊的期间费用,可按照企业期间费用与分摊比例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

应分摊的期间费用=企业期间费用×分摊比例

第一年分摊比例=该项目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初总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末总输变电资产原值)/2]×(当年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至当年底的月份数/12)

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分摊比例=该项目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初总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末总输变电资产原值)/2]

(二)对于企业符合优惠条件但不能独立核算收入的其他新建输变电项目,可先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计算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再按照项目投运后的新增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占企业总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计算得出该新建项目减免的应纳税所得额。享受减免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当年减免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减免比例

减免比例=[当年新增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初总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末总输变电资产原值)/2]×1/2+(符合税法规定、享受到第二年和第三年输变电资产原值之和)/[(当年企业期初总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末总输变电资产原值)/2]+[(符合税法规定、享受到第四年至第六年输变电资产原值之和)/(当年企业期初总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末总输变电资产原值)/2]×1/2

二、依照本公告规定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电网企业,应对其符合税法规定的电网新增输变电资产按年建立台账,并将相关资产的竣工决算报告和相关项目政府核准文件的复印件于次年3月31日前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财税[2014]5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的,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一)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

(二)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

(三)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3、太阳能发电相关PPP项目的税收优惠

(1)增值税方面

依据财税〔2016〕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本通知规定应予退还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2)企业所得税方面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4、核力发电相关PPP项目的税收优惠

(1)增值税方面

依据财税〔2008〕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关于核力发电企业的增值税政策

(一)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5个年度内,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返还比例分三个阶段逐级递减。具体返还比例为:

1.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5%;

2.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6至第10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0%;

3.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11至第1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5%;

4.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满15个年度以后,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二)核力发电企业采用按核电机组分别核算增值税退税额的办法,企业应分别核算核电机组电力产品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单台核电机组增值税退税额可以按以下公式计算:

(三)原已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但该政策已于2007年内到期的核力发电企业,自该政策执行到期后次月起按上述统一政策核定剩余年度相应的返还比例;对2007年内新投产的核力发电企业,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日期的次月起按上述统一政策执行。

(2)企业所得税方面

依据财税〔2008〕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专项用于还本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5、垃圾发电与热力相关PPP项目的税收优惠

(1)增值税方面

依据财税〔2015〕78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垃圾以及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的热力、电力,增值税100%即征即退。

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以及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的生物质压块、沼气等燃料,电力、热力,增值税100%即征即退。

(2)企业所得税方面

《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十三条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6、公共交通运输相关PPP项目的税收优惠

(1)增值税方面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可以采用简易计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车辆购置税方面

依据财税〔2016〕8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

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上述城市公交企业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为公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的企业。

上述公共汽电车辆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车辆实际经营范围和用途等界定的,在城市中按规定的线路、站点、票价和时刻表营运,供公众乘坐的经营性客运汽车和无轨电车。

(3)城镇土地使用税

依据财税〔2016〕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在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包括车站(含出入口、通道、公共配套及附属设施)、运营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含单独的综合维修中心、车辆段)以及线路用地,不包括购物中心、商铺等商业设施用地。

7、饮水工程相关PPP项目的税收优惠

(1)依据财税〔2016〕1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

一、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二、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除了上述之外,还有可能适用高新技术企业、西部大开发等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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