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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

发布时间: 2025-01-18 13:35:32

印花税属于国税还是地税

印花税属于地税,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的税种。
印花税征收对象,具体有五类: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查设计、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凭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施行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

② 川地税发【2008】92号文件全文是什么

全文如下: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号: 川地税发[2008]92号
发文日期: 2008-12-02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川府发[2008]37号)精神,现就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川府发[2008]37号)中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和《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制定的。内容涉及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鼓励居民消费、优化房地产业投资环境的一系列税收政策,对住房建设、销售、购买、租赁四个环节的8个税种给予了优惠。省政府在川府发[2008]37号文件中,对汶川地震重灾区受灾居民购买住房又出台了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其适用范围包括:国务院公布的10个极重灾区、29个重灾区和省政府确定的12个享受省级权限出台的优惠政策的地区,共51个重灾区。各级地税机关要尽快组织干部认真学习上述三个重要文件,向社会、纳税人作好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认真贯彻好省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精神。
二、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一)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税收政策。
1.鼓励多建保障性住房。对从事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的,其建设用地,以及在商品住房开发中配套建造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中涉及的印花税,以及配套建造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2.鼓励多渠道提供保障性住房房源。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所签与租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及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房源的,免征契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3.三是支持灾后重建。对灾后重建住房的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所签定的建筑安装、销售、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鼓励居民住房消费税收政策。
1.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2.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3.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4.对重灾区受灾居民在其所在市、县购买安居住房和其他普通商品住房的,免征契税。
5.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调整优化房地产业投资环境税收政策。
将过去按不低于下限标准确定的预计利润率预征企业所得税,一律调整为按下限预征。即,开发项目位于省会城市城区及郊区预计利润率高于20%的,一律按20%执行。地级市城区及郊区预计利润率高于15%的,一律按15%执行.其他地区预计利润率高于10%的,一律按10%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

③ 印花税怎么缴纳,在哪交

四种印花税的缴纳方法如下:
1. 贴花法:纳税人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印花票据贴在应税凭证上,并在票据与凭证交接处盖戳注销或画销。
2. 缴款书代替贴花法:应税凭证纳税额超过五百元时,向税务机关申请用缴款书或完税证完税,并将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由税务机关加盖完税戳记。
3. 按期汇总缴纳法。
4. 代扣代缴法:代扣代缴义务人持有纳税人收入,可扣除应纳税金并代为缴纳。
印花税的缴纳地点为地方税务局,具体包括:
1. 纳税人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票据的缴纳办法。
2. 印花税可委托代征,税务机关委托代征单位征收印花税税款。
3.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中的书立、领受凭证征收的税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
4. 主管税务机关可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情况包括未按规定建立登记簿、未如实登记保存应纳税凭证、未按期限报送汇总缴纳报告等。
印花税的税率分为五档:0.5‰、0.3‰、0.05‰、1‰、2‰。具体适用范围包括各类合同、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等。不同类型的合同适用不同税率,如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适用千分之一税率,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运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适用万分之五税率等。
综上所述,印花税的缴纳方法、地点和税率各有不同,纳税人需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缴纳方式。

④ 购买了一家公司,请问印花税是怎么收的

1、要交印花税,按照合同额的万分之三。
2、要交印花税,按照实收资本的万分之五。
3、要交印花税,每本5元。
以上税金可以在网上申报,也可以到当地的地方税务局申报,申报1、2两项时,要带相关的合同或者公司决议文件,申报3项时,带现金直接购买税票回来贴在账本上并水平方向划两道红线以示贴花。

⑤ 税务稽查自查印花税

四川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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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第一条 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规范印花税的核定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华机构等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核定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纳税人未按主管地税机关规定期限报送汇总交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或主管地税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交纳印花税情况的.
主管地税机关认为其他需要核定计税依据的情形.
第三条 ?核定印花税计税依据应遵循及时、准确、公平、合理的原则.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支,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确定合理的数额或比例作为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第四条 ?对下列应税项目,分别按相关比例核定计征印花税:
(一)工业企业购销业务,分别按实际购销金额80%—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购销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二)商业企业购销业务(买卖业务),采购业务按实际采购金额80%—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销售业务按实际销售金额30%—5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纯零售业务除外),依照“购销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三)其他企业从事购销业务按其所从事的行业(即业务范围)分别适用工业企业、商业企业购销业务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购销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四)加工承揽业务,按实际加工承揽金额8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加工承揽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五)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按建筑工程勘察设计金额8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六)建筑安装工程承包业务,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七)财产租赁业务,按实际租赁金额8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财产租赁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八)货物运输业务,按实际运输费用金额8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货物运输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九)仓储保管业务,按实际仓储保管费用金额8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仓储保管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十)借(贷)款业务,按实际借(贷)款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借款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十一)财产保险业务,按实际保费收入或支出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财产保险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十二)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业务,按实际收取或支付金额8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技术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十三)产权转移业务,按产权转移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收印花税。
各地在前款所列第(一)、(二)项规定幅度内具体核定印花税计税依据。
第五条 地税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第六条 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应按月或按季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具体申报时间由主管地税机关确定。违反规定应申报而未申报缴纳印花税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纳税人申报期内的应税凭证,其书立时已贴花的部分,在申报时可以予以扣除。
第七条 主管地税机关对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要加强宣传和对税源的有效监控,应建立基础资料库,确定科学的评估摸型。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印花税核定征收的政策管理和业务指导,省级地税机关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可适时调整印花税核定计税依据比例.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四川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川地税发[2004]48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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