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最新印花税管理办法
1. 资金账簿的印花税是怎么计算的
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
财税[2018]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减轻企业负担,鼓励投资创业,现就减免营业账簿印花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1)新疆最新印花税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的申报缴纳
很多纳税人不清楚认缴出资和实缴出资的区别,在申报“印花税——资金账簿”时,不知道如何申报缴税。首先,我们要搞清楚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认缴出资”的区别。
1.认缴出资
公司各股东承诺应向公司缴纳的资本数额,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就是公司的注册资本。
2.实缴出资
各股东按照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实际缴纳的出资额。
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是两个概念,2014年公司法修订后公司注册只登记注册资本,不再登记实收资本,注册登记时不再需要验资报告。
3.关于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应按照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计税,税率为0.5‰。申报期限为增加以后年度的第一个季度。
举例:王某于2016年10月成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并于成立当月实缴资本60万元,2017年5月实缴资本40万。
那么,A企业应在2017年3月31日之前,申报缴纳“印花税——资金账簿”300元(600000*0.5‰)。
应在2018年3月31日之前,申报缴纳印花税——资金账簿”200元(400000*0.5‰)。
正确账务处理:
(1)2016年10月
借:银行存款
600000
贷:实收资本
600000
(2)2017年初申报缴纳印花税时
借:税金及附加
300
贷:银行存款
300
(3)2017年5月
借:银行存款
400000
贷:实收资本
400000
(4)2018年初申报缴纳印花税时
借:税金及附加
200
贷:银行存款
200
错误账务处理:
2016年10月
借:银行存款
600000
其他应收款
400000
贷:实收资本
1000000
参考资料来源: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的申报缴纳
2. 资金账簿印花税税率
法律分析: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兆顷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山猜樱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缴纳。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减轻企业负担,逗丛鼓励投资创业,现就减免营业账簿印花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3. 新疆贸易公司怎么缴纳印花税
如下:
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印花税因其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的方法缴纳税款而得名,属于行为税。1.适用比例税率的应税凭证,以凭证上所记载的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比例税率
2.适用定额税率的应税凭证,以凭证件数为计税依据,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凭证件数×固定税额(5元)。
4. 融资租赁的印花税要如何缴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这里明确了融资租赁合同按“借款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同时该通知的第二条规定: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需要强调的是该条款只针对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的购买行为,即承租方与出售方为同一主体时,方可适用该条款。
但是当出售方为独立第三方时,出租方与其签订的购买合同还需要按“购销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最后需要提醒纳税人的是,该通知的第三条规定: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因此该通知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4)新疆最新印花税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有关规定,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公平税负,现就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1)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2)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3)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2、征税范围
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凭证征收,没有列举的凭证不征税。具体征税范围如下:
1.经济合同
税目税率表中列举了10大类合同。它们是:
(1)购销合同。
(2)加工承揽合同。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5)财产租赁合同。
(6)货物运输合同。
(7)仓储保管合同。
(8)借款合同。
(9)财产保险合同。
(10)技术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