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副产品收购印花税
㈠ 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的购销合同能不能免征印花税
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言,与本社成员签订农业产品购销合同时,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印花税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25号)第十三条规定,根据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对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一)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的购销合同可以免征印花税。
购销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
购销合同印花税有2种征收方式:
1、按合同账载金额贴花:按购进销售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
2、按销售(营业)收入核定征收:销售合同:含税销售额*核定比例*0.03%;购进合同:含税销售额*核定比例*0.03%。
具体合同比例各地区省市不一致,请参照当地文件规定。
㈡ 企业与农民签订的粮食购销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国家指定版的收购权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四条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因此,除上述文件中提及的单位与农民签订的粮食购销合同外,其它单位签订的合同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
㈢ 签定农产品购销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
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通知》(财税[2008]81号)文件的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3)农副产品收购印花税扩展阅读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对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一)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二)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三)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