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开发商是否缴纳印花税
Ⅰ 国家对经营公租房的企业是否有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的规定,为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文件提出: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举措,是引导城镇居民合理住房消费,调整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的必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加大投入,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为了落实上述文件的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规定:
(1)对公租房建设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3)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4)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5)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公租房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按照建保【2010】87号文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公租房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上述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三年,政策到期后将根据公租房建设和运营情况对有关内容加以完善。
上述规定对经营公租房的房产管理公司在房产购建、受赠、经营等方面已经规定了一些减免税政策,其目的是鼓励中低收入家庭通过租房解决居者有其屋的问题,这些政策你公司可以与主管税务局协商,享受减免税。
Ⅱ 转让公租房要缴哪些税
转让公租房需要缴纳的税包括增值税、附加税、所得税等。
详细解释如下:
1. 增值税
公租房的转让涉及产权变更,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相关规定,个人将不动产进行转让,应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的税率根据地区及交易金额有所不同。
2. 附加税
附加税是随同增值税一并征收的税种,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在公租房转让过程中,除了增值税,还需要缴纳相应的附加税。
3. 所得税
在公租房转让过程中,如果转让方通过此次交易获得了收益,那么根据所得税法规定,需要缴纳所得税。所得税的计算基于转让所得收益和相应的税率。
4. 其他相关税费
此外,还可能涉及一些地方性的税费,如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具体根据当地政策和规定而定。
需要注意的是,公租房的转让涉及到政策和法律的变化,具体的税费项目和标准可能会根据时间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调整。因此,在进行公租房转让时,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机构,以确保准确缴纳相关税费,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Ⅲ 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是否免征
法律分析:对公租房建设用地及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免征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缴纳。
第四条 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一)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三)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