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最新条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暂行条例
(1988年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二)产权转移书据;(三)营业账簿;(四)权利、许可证照;(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第三条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缴纳。第四条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一)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三)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第五条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第六条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第七条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第八条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第九条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第十条印花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第十一条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局监制。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第十二条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第十三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20倍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0倍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30倍以下的罚款。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印花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条例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财政部制定。第十六条本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修订。
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范围 税率 纳税义务人 说明 1 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立合同人2 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立合同人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立合同人4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立合同人5 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立合同人6 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立合同人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7 仓储保管合同包括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立合同人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8 借款合同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立合同人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9 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按投保金额万分之零点三贴花立合同人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10 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立合同人11 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立据人12 营业账簿生产经营用账册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万分之五贴花。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立账簿人13 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按件贴花5元领受人
2. 印花税要立法了
是的,2月27日,印花税法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草案总体上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证券交易印花税有关规定上升为法律。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内容作了必要调整,适当简并税目、降低部分税率。
据第一财经报道,上海交通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桦宇曾表示:
目前证券交易印花税无明确法律法规依据,其征收按照位阶相对较低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和长期以来形成的征管惯例执行。
此次印花税法草案明确将证券交易印花税规定于税收法律之中,既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体现和必然要求,也是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客观需要。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认为,随着印花税立法,证券交易印花税也被纳入法律规范,这意味着我国以后不会开征证券交易税,而是以证券交易印花税来代替。
(2)印花税最新条例扩展阅读:
印花税的历史变迁过程
其实,印花税就是对经济活动相关的应税经济凭证征税。
印花税是一个很古老的税种,最早发源于荷兰。1624年,荷兰政府提出用增加税收的办法解决支出困难,众大臣久议未决,于是公开招标,从千万个征税方案中精选出“印花税”。
1624年印花税出现后,由于取微用宏、简便易行等特点,丹麦、法国等国竞相效仿。1949年,新中国有了第一套印花税票。
此后,印花税在中国经历了开征、缩减税目、与其他税种合并、恢复征收等变迁过程。
1988年至2020年,全国累计征收印花税超过2.9万亿元。其中,一般印花税收入约1.2万亿元,占比41.55%;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约1.7万亿元,占比58.45%。2020年,全国印花税收入为3087亿元。
3. 购销合同印花税怎么算印花税最新规定
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缴纳,“计征总额”为购销金额。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自产农产品产生的购销合同,免征或减征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五条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列明的价款或者报酬,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合同中价款或者报酬与增值税税款未分开列明的,按照合计金额确定。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列明的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产权转移书据中价款与增值税税款未分开列明的,按照合计金额确定。
(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营业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四)应税权利、许可证照的计税依据,按件确定。
(五)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3)印花税最新条例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印花税:
(一)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征印花税;
(二)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自产农产品订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优惠贷款订立的借款合同、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订立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四)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订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五)军队、武警部队订立、领受的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六)转让、租赁住房订立的应税凭证,免征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缴纳的印花税;
(七)国务院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印花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七项免征或者减征印花税的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4. 印花税最新规定
新规定
从2008年9月19日起,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进行调整,由现行双边征收改为单专边征收,税率保持1‰。属
领受下列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帐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5. 印花税实施条例细则及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8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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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
第四条 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第五条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第六条 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
第七条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第八条 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第九条 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第十条 印花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一条 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局监制。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
第十二条 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十三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1.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20倍以下的罚款;
2.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0倍以下的罚款;
3.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30倍以下的罚款。
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印花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条例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附件:
6. 最新印花税条例
税 目 范 围 税 率 纳税人 说 明 1.购销合同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按购销金额0.3‰贴花 立合同人 2.加工承揽合同 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0.5‰贴花 立合同人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费用0.5‰贴花 立合同人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0.3‰贴花 立合同人 5.财产租赁合同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 按租赁金额1‰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立合同人 6.货物运输合同 包括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按运输费用0.5‰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7.仓储保管合同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费用1‰贴花 立合同人 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8.借款合同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按借款金额0.05‰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9.财产保险合同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收入1‰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10.技术合同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按所载金额0.3‰贴花 立合同人 11.产权转移书据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 按所载金额0.5‰贴花 立据人 12.营业账簿 生产、经营用账册 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0.5‰贴花。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 立账簿人 13.权利、许可证照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按件贴花5元 领受人
7. 印花税的暂行条例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产权转移书据;
营业账簿;
权利、许可证照;
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三条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
第四条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第五条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第六条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
第七条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第八条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第九条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第十条印花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一条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局监制。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
第十二条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十三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印花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条例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