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贷方科目
A. 印花税属于什么科目
1、交纳的印花税直接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DR:管理费用
CR:现金/银行存款
2、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地税科目计入到的科目,与相关的收入所计入的科目有关。如果相关收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则这几项税金归集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对应科目为“应交税金”(营业税、城建税)或“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如果相关科目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则这几项税归集到“其他业务支出”。
DR:主营业务税金/其他业务支出
CR: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应交税金——应交城市建设维护税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向地税局缴纳税金时:
DR: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应交税金——应交城市建设维护税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CR:银行存款
B. 印花税计入什么科目
印花税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
印花税的纳税期限是在印花税应税凭版证书立、领受时权贴花完税的。对实行印花税汇总缴纳的单位,缴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印花税无需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企业在发生印花税时,直接计入税金及附加即可。
缴纳印花税的会计分录:
借:税金及附加——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
(2)印花税贷方科目扩展阅读:
计税方法:
印花税以应纳税凭证所记载的金额、费用、收入额和凭证的件数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率或者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凭证记载的金额(费用、收入额)×适用税率
应纳数额=应纳税凭证的件数×适用税额标准
C. 印花税计入什么科目
已经调整在了“税金及附加”项目。
依据文件:
财会[2016]2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
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财会【2016】22号文开篇就亮明了观点,出文的目的是“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但是22
文似乎不能善始善终,在“二、账务处理”的“(四)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中竟然规定起了消费
税的退回处理,这样的凌乱可有些文不对题啊。
凭心而论22号文在7.18号的基础上经过近半年的修改完善是有十足的进步的,众多关键问题在22号文中得到了明确,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可以说比之以前更加的细化了,也更加的合理了。
(3)印花税贷方科目扩展阅读:
征税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具体有:
1、立合同人
2、立据人
3、立账簿人
4、领受人
5、使用人。
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条例列举的凭证征税,具体有五类: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查设计、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凭证;
征税范围
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凭证征收,没有列举的凭证不征税。具体征税范围如下:
1.经济合同
税目税率表中列举了10大类合同。它们是:
(1)购销合同。
(2)加工承揽合同。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5)财产租赁合同。
(6)货物运输合同。
(7)仓储保管合同。
(8)借款合同。
(9)财产保险合同。
(10)技术合同。
2.产权转移书据
产权转移即财产权利关系的变更行为,表现为产权主体发生变更。产权转移书据是在产权的买卖、交换、继承、赠与、分割等产权主体变更过程中,由产权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所订立的民事法律文书。
我国印花税税目中的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共5项产权的转移书据。
其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是指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不动产、动产所有权转移所书立的书据,包括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其他4项则属于无形资产的产权转移书据。
另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3.营业账簿
按照营业账簿反映的内容不同,在税目中分为记载资金的账簿(简称资金账簿)和其他营业账簿两类,以便于分别采用按金额计税和按件计税两种计税方法。
(1)资金账簿。
(2)其他营业账簿。
D. 印花税应计入什么科目
印花税应该计入“税抄金及附加”科目,整个分录操作为:
计提时:
借:税金及附加-印花税
贷:应交税费-印花税
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
月末(年末)将税金及附加结转至本年利润:
借:本年利润
贷:税金及附加-印花税
拓展资料:
税金及附加:指企业经营活动应负担的相关税费,包括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企业应当设管“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其中,按规定计算确定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税费,企业应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期末,应将“税金及附加”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税金及附加”科目无余额。企业交纳的印花税,不会发生应付未付税款的情况,不需要预计应纳税金额,同时也不存在与税务机关结算或者清算的问题。因此,企业交纳的印花税不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于购买印花税票时,直接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E. 新准则下印花税入什么科目
新会计准则印花税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且不通过应交税费核算。
印花税的纳税人包专括在中国境内设立属、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个人买卖房地产按交易合同记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税率对买卖双方征收印花税。
(5)印花税贷方科目扩展阅读:
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条例列举的凭证征税,具体有五类: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查设计、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凭证;
需要进行印花税纳税申报的凭证有:
(1)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购销合同、货物运输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仓储保管合同;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借款合同;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租赁合同技术合同等。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的其他凭证。
F. 新准则下印花税入什么科目
新会计准则印来花税计入“税金源及附加”科目,且不通过应交税费核算。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
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6)印花税贷方科目扩展阅读
产权转移即财产权利关系的变更行为,表现为产权主体发生变更。产权转移书据是在产权的买卖、交换、继承、赠与、分割等产权主体变更过程中,由产权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所订立的民事法律文书。
我国印花税税目中的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共5项产权的转移书据。
其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是指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不动产、动产所有权转移所书立的书据,包括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其他4项则属于无形资产的产权转移书据。
G. 印花税应计入什么科目
印花税
应该计入“
税金及附加
”科目,整个分录操作为:
1.
计提时:
借:税金及附加-印花税
贷:
应交税费
-印花税
2.
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
3.
月末(年末)将税金及附加结转至
本年利润
:
借:本年利润
贷:税金及附加-印花税
拓展资料:
税金及附加:指企业经营活动应负担的相关税费,包括消费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
教育费附加
、
资源税
、
房产税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车船税
、印花税等。企业应当设管“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其中,按规定计算确定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税费,企业应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期末,应将“税金及附加”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税金及附加”科目无余额。企业交纳的印花税,不会发生应付未付税款的情况,不需要预计应纳税金额,同时也不存在与
税务机关
结算或者清算的问题。因此,企业交纳的印花税不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于购买
印花税票
时,直接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H. 印花税记入什么科目
印花税应该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整个分录操作为:
计提版时:
借:税金及附加权-印花税
贷:应交税费-印花税
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
月末(年末)将税金及附加结转至本年利润:
借:本年利润
贷:税金及附加-印花税
拓展资料:
税金及附加:指企业经营活动应负担的相关税费,包括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企业应当设管“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其中,按规定计算确定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税费,企业应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期末,应将“税金及附加”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税金及附加”科目无余额。企业交纳的印花税,不会发生应付未付税款的情况,不需要预计应纳税金额,同时也不存在与税务机关结算或者清算的问题。因此,企业交纳的印花税不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于购买印花税票时,直接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