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索赔时间
⑴ 股票索赔计算方法
有很大一部分投资者想当然的认为索赔金额就是账面亏损,其实法律有规定了计算方法,今天教大家快速学会如何计算索赔金额。
首先股票损失认定应当知道几个关键概念:
计算投资差额损失要先确定虚假陈述行为的几个时间点: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
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例如超华科技(002288)因虚增2014年的利润,受理法院认定2014年的年报发布日为虚假陈述实施日。
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在俞强律师代理的案件中,我们总结了一下,通常以立案调查公告日认定为揭露日,但有些案件也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日认定为揭露日。
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揭露或者更正后,为将投资人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基准日分别按下列情况确定:
1、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但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证券成交量不予计算。
2、按前项规定在开庭审理前尚不能确定的,则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后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
3、已经退出证券交易市场的,以摘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
4、已经停止证券交易的,可以停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恢复交易的,可以本条第1项规定确定基准日。
基准价就是指揭露日至基准日收盘价的平均价。
赔偿的损失由哪些部分组成?
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
1、投资差额损失
2、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
3、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印花税
4、前款所涉资金的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在这四项里,佣金、印花税、活期利息占索赔比例不到0.5%,所以我们重点来看投资差额损失的计算。
只有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之间买进的,并且在揭露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才具有索赔资格。
具体算法是(买入均价-卖出均价)*可索赔数量=投资差额损失(仅限于揭露日至基准日卖出的情形),如果是实施日至揭露日之间买进,一直到基准日之后卖出或者没有卖的,投资差额损失=(买入价-基准价)*可索赔数量。
⑵ 股票维权索赔的流程
股票维权流程:
1.登记索赔信息
2.短信通知邮寄
3.邮寄后,等待律师通知。
温馨提示:如果上传电子对账单的用户,请按照短信直接与律师进行对接。
⑶ 股票维权索赔的流程
首先去律师处登记,让律师帮您计算索赔金额,待处罚决定书下达后,律师准备起诉材料去法院立案,之后均由律师代为起诉开庭即可。
⑷ 我持有 股票不知道怎样索赔
一、程序
证监会(局)立案调查—— 行政处罚告知 —— 股民准备索赔材料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法院立案——审判
1、调查时间一般6个月,最短的37天(雅百特),最长二年以上。一旦被立案调查,说明已掌握违法的初步证据,被行政处罚是大概率事件。
2、处罚是法院立案的前置程序,一般在处罚告知书或决定书下达后法院才会正式立案。
3、管辖法院: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实践中,审判期限一审6个月以上,二审6个月以上。
4、股民索赔准备工作一般从上市公司公告收到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之日起就开始了,因为立案调查后的交易会对股票索赔产生很大的影响。所以立案调查后应及时与韩友维律师团队联系咨询。
二、需要您做的工作
1、联系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韩友维律师团队登记(帮您评估计算索赔金额)
2、完成交易记录的调取、委托材料签字、邮寄
3、收取赔偿款!
对于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我们律师团队有一套完整的指导材料给您,并帮助您完成所有工作。
三、几个争议较大的问题
1、关于揭露日。一般来说,上市公司自我更正日、证监部门立案调查日、新闻媒体公开报道日、调查结果(处罚)告知日都可以作为揭露日。揭露日以前卖出的股票、揭露日以后买入的股票都无法获赔。
2、系统性风险。法律对之没有具体规定,法院会根据同期大盘指数下跌的幅度,在计算损失时相应的扣除一定比例的系统性风险。各地法院标准不一,大致在50%--80%。
四、退市风险警示及立案调查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立案调查后,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发布暂停上市风险警示公告,主要内容是公司存在被认定为“重大违法”而被退市的可能,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我们认为只是按照规定“例行公事”,从近几年信披违规案件处罚情况来看,被认定为重大违法而退市的可能性非常小,一般都是责令改正、罚款、警告、市场禁入等,投资者不必太过在意。
立案调查期间,根据《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规定不得定向增发。如被行政处罚,主板中小板公司一般不会影响定向增发,创业板公司36个月内不得定向增发。
五、我们的经典案例
1、ST智慧(601519)索赔全国股民首例胜诉案:在投资者连续败诉、撤诉的情况下,我们第一个胜诉。
2、安硕信息索赔全国股民首例获赔案:我们率先与被告达成和解获得赔偿。且和解中确定的索赔标准在该案判决中被法院采纳。
3、创兴资源索赔案:提出的揭露日被法院认可,团队代理的该案诉讼标的超过2000万元。
4、办理过的部分虚假陈述案件:大连控股、京天利、金亚科技、ST墨龙、神马股价、ST昆机、恒顺众升、雅百特、祥源文化、鞍重股价、宝利国际、保千里、方正证券、北大医药、安泰集团、ST欣泰、五粮液...........等公司。
曾被《证券日报》、江苏卫视、《财经杂志》、《经济观察报》、《野马财经》等媒体多次采访报道。
⑸ 请教问下股票索赔的时间是怎么界定的
《虚假陈述若干规定》将虚假陈述行为认定为对投资者的侵权行为,故在侵权行为成立时,虚假陈述行为人应对投资者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当然,此项侵权行为的表现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侵权行为,尤其是构成要件上的因果关系问题。众所周知,在证券交易行为中,侵权行为人与受害人并非“面对面”地直接发生交易关系,而是借助于交易所平台以集中竞价的方式撮合成交,故在形式上,侵权行为人与受害人间的具体关系难以特定化。鉴于此,为缓解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18条吸收了美国法上“欺诈市场理论”,以“推定信赖”原则确定侵权行为(虚假陈述)与损害后果(投资者损失)间是否存有因果关系。换言之,投资者只要证明证券交易满足所规范的条件,法院即推定因果关系成立,当然,侵权行为人亦可依据第19条的规定进行举证以排除因果关系的成立。
第18条投资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 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
(二) 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
(三) 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第19条被告举证证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一) 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
(二) 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进行的投资;
(三) 明知虚假陈述存在而进行的投资;
(四) 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
(五) 属于恶意投资、操纵证券价格的。
据上规定可知,推定因果关系成立与否主要基于实施日、揭露日或更正日等时间之界定。具言之,投资人惟于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并且于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及以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该证券而发生损害的,推定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者损害间具因果关系,于此时间段外所进行的证券交易行为并不当然推定因果关系成立。准此以言,在涉及虚假陈述损害赔偿问题中,首先需明确的是实施日、揭露日、更正日等重要时间点,盖其所涉者乃因果关系之始也。
⑹ 股票索赔期间会冻结吗
股票索赔今天会冻结吗?我认为股票所被鸡奸还是会想到冻结的。他一般在索赔的期间都是会冻结的,单身也会有一些少量的。并不会冻结。
⑺ 买入的股票时间比索赔时间段早1年不索赔怎么办
st瑞德股票正在索赔,索赔的时间范围是2016年至2018买入持有,而你是2015年买入的价位48元比2016年的28元高的多至今持有,
注意,是所有持有的人都可以得到赔偿。但赔偿的金额不是依据你的买入价格,是依2016年的28元作为基准进行赔偿。
所以,你的也在赔偿范围内,请主动联系赔偿事宜。